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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黃春華

    自1999年7.20以來,我受到了公安局和派出所種種迫害,我於2001年到北京上訪,從北京押回當地派出所,迫害我十五天後放人,逼迫我按了手印,在北京也按手印。有一次由公安局組織安排在公司二樓抓了八人,由派出所迫害十五天後,我出來還按了手印。於2003年9月,把我抓去迫害一夜,我也不識字,逼我按了手印。我嚴正聲明強化殘酷迫害下所說出、做出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廢。加倍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堅修大法到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8月11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8/12/8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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