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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林立娟 我於99年9月在工作單位被警察劫持,並被非法拘留了30天。在拘留所的日子裡,警察拿電棍電擊,又打人罵人。當拘留期滿後,它們不但不放人,反而不顧法律、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又把我送到福利院繼續關押(和一些精神不正常、無家可歸的人關在一起)。在被惡警的逼迫下,違心的寫了“不煉功”的保證。街道的人去接時,並向我的家人勒索5000元,以保證不去北京。現在我聲明以前所說所寫的全部作廢。加倍彌補,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7月1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8/16/819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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