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仁
杨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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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杨秋仁(Yang,Qiuren),
男 ,
45岁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轮功学员,江西省丰城市杜市镇人士。一九九九年,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杨秋仁去北京上访,被勒索了三万多元。二零零二年,因为讲述法轮功真相,杨秋仁在广州被绑架,冤判八年,后被劫入江西新建县监狱,二零零九年才结束冤狱回家。 二零一五年,杨秋仁在广州从事装修方面的工作,因邪恶骚扰而不能回家过年。 因为通过快递给天河区派出所警察邮寄法轮功学员无辜被迫害的真相资料,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杨秋仁在自己的住处,被天河区长兴派出所和天河区国保绑架并抄家,目前被非法关押在天河区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广州天河看守所胡姓警察打电话(020-85588659)通知法轮功学员杨秋仁的家人去拿非法逮捕通知书。胡警察说看守所花了一万多元请了个“专家”给杨秋仁、杨金花进行了连续一个多星期的洗脑,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才批捕的。接着胡警官还“好心”的安慰家人:现在情况不同了,杨秋仁的事也不是什么大事,最多判三年。。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上午,杨秋仁、杨金花在天河区法院被非法庭审。上午九点三十分左右,杨秋仁和杨金花戴着脚镣手铐被带到法庭,两位学员明显消瘦,特别是杨秋仁,特别瘦,走路都很不稳。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法庭才摘掉了手铐,但一直违规不摘脚镣。杨秋仁虽然在看守所被迫害致身体消瘦,但说话落地有声。他讲述了自己邮寄真相资料是在澄清事实,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他质问法官: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法官、公诉人无言以对。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信仰合法,要求将两位法轮功学员当庭释放。 二零一八年九月廿五日下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杨秋仁和杨金花分别诬判八年及一年五个月。杨秋仁因通过快递邮寄法轮功学员无辜被迫害的真相资料给广州市天河区派出所警察,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诬判八年。杨秋仁认为迫害在先,讲真相是合法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系。开庭时杨秋仁问法官,自己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法官无言以对。杨秋仁坚信自己无罪,依法委任两位律师向广州市监察委、广州市中级法院和广州市检察院控告了检察员丁春华和法官曹之华。提交上诉状中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信仰法轮功属信仰自由,受《宪法》第三十六条保护。中国没有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广州市天河区公、检、法紧随中共江氏集团的暴政,藐视国法践踏人权,是在迫害百姓。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州市中级法院才立案二审。两位律师去阅卷,法官要求律师尽快提交辩护词。案卷一共八大本,光盘二十五张,因为二审换了律师,律师说要先了解案情,然后才能提交辩护词。阅卷后,律师和杨秋仁都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很大异议。首先,从杨秋仁住处扣押的传单、图片等11339张没有交给杨秋仁清点、核对确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同时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五份《认定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属于非法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些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二审裁决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二款:“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234条,律师依法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黄敏洽提交了要求二审开庭和向法官当面陈述意见的申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到广州市中级法院书面通知,通知律师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到中院当面陈述辩护意见。律师当时正在外地办案,无法及时赶回。在获悉律师事务所收到中院的书面通知后,律师马上联系主办法官黄敏洽,但黄敏洽坚决不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维护杨秋仁的合法权益,律师再次向中院提交了二审开庭要求书,但中院未回复律师的要求。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中院向另一位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律师一周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该律师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重很大歧异,要求开庭审理,律师还将开庭要求书亲自送给法官黄敏洽,希望二审开庭,开庭时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再和律师沟通,不听取律师意见。一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中级法院漠视杨秋仁的基本权利,在杨秋仁的委任律师尚未提交书面辩护词,还在争取二审开庭审理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的情况下,轻率做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杨秋仁已委任律师申诉。 被诬判八年,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劫持到广东省北江监狱迫害。 二零一九年六月家人在监狱见到了杨秋仁,说杨秋仁已被迫害得不成人样。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判刑;
抄家;
非法发布逮捕令;
非法批捕;
非法审讯;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违反庭审程序;
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
逼迫放弃信仰;
非法剥夺人民應有的权利;
非法关押;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广州市天河区法轮功学员杨秋仁被诬判八年相关责任人
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84771.html#194423114
曾遭八年冤狱-广州杨秋仁二审被维持原判
被诬判八年-广州杨秋仁控告责任人
遭八年冤狱-广州杨秋仁又被诬判八年(图)
广州法轮功学员杨秋仁、杨金花被非法判刑
广州法轮功学员杨秋仁、杨金花被非法关押逾一年
10月份37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
广州市法轮功学员杨秋仁、杨金花面临非法庭审
广州市法轮功学员杨秋仁、杨金花面临非法庭审
广东省广州法轮功学员杨秋仁、杨金花面临非法庭审
广州法轮功学员杨秋仁被非法批捕情况补充
广州法轮功学员杨秋仁遭非法批捕
广州杨秋仁、杨金花被绑架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杨秋仁被绑架
广州天河区岑村杨秋仁被绑架 家人已经收到拘留通知书
相关单位及个人:
天河区国保徐青松,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手机18688882826(自1999年迫害以来,徐青松主管对天河区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害人无数)
【广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邮编:510440
法官:黄敏洽020-83210215;黄坚、刘卫鸿020-83210238。
书记员:罗桂萍、何蓉蓉、王思
长兴派出所
副所长廖广泉,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电话:18922210998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一号,邮编510660
刑庭:020-83008514
刑庭:020-83008514
庭长梁皓,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天河区员村街程界东,电话:020-83008502,手机:18898433088
审判长曹之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天河区员村街程界东,电话:020-83008708,手机13922215950
审判员鲁肖,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天河区棠下街棠德北,电话:020-83008748,手机18664703058
审判员曹虎,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电话020-83008519,手机15622155959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检察员:丁春华,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天河区石牌街龙口花苑,手机18820124763
【天河区政法委】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天河区机关大院,邮编:510655
电话:020-38622192、38624121、38622191
传真:020-38623245
E-mail:zfw-bgs@thnet.gov.cn
黄彪, 天河区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周少飞,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防范办主任
邓丽娟,天河区防范办公室主任
全晓文,天河区防范办一科科长
防范办其他成员:陈长毅、邓洁萍等
【天河区公安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瘦狗岭611-613号,邮编:510640
指挥中心电话:87502743
刘武彬,天河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督察长
谭卫强,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联系长兴派出所
李越, 副分局长,分管刑事犯罪侦查、便衣侦查、预审等工作
潘伟其,纪委书记,分管信访工作
江武华,政工办公室主任
刘宏隆,副分局长,分管法制、看守、拘留等工作
伍鶧翔,一级警长,负责社会治安视频监控
【广州天河看守所】
地址:广州天河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510665
电话:020-85660731 85560729
天河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85660279-245
【长兴派出所】
地址:长兴路289号,邮编:510650
电话:020-87239696
所长:邹荣泉(办案警察)
教导员:刘健涛
副所长:廖广泉、沈春平、詹一崇、陈木孙
责任单位及恶人:
天河区看守所
天河区公安分局
天河区法院
北江监狱
天河区检察院
广州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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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洽
天河区国保局
天河区长兴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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