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华
五百名村民签名要求释放法轮功学员张小俭和吴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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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新华(Wu,Xinhua),
性别待查 ,
年龄未知 ,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七年,河北省高阳县610办公室(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后改名防范办)主任王胜利操纵公检法人员协同作恶,诬判五位法轮功学员(李金营被非法判刑两年,刘香玲、刘香菊被非法判刑一年八个月;冯志勇被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刘冬梅被非法判刑两年。)绑架并非法庭审了两位法轮功学员(吴新华、张小俭)。在敲门行动中,和高阳县国保狼狈为奸,恐吓威胁法轮功学员及家属,不写保证就停止工作或办洗脑班,使许多学员在其淫威下违心的写下了不炼功的保证。给学员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王胜利在全县大面积的发放诬蔑法轮功的传单。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1点左右,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万安镇西建华村张小俭与吴新华,在高阳晋庄街上行走时,过来一辆车,下来两个人,一个穿着警服,一个未穿警服,没出示任何证件,强行把张小俭和吴新华拉扯到车上,穿警服的还恐吓她们说:铐上你们。 之后把两人带到派出所,也没出示任何证件,就开始搜身,一会高阳县国保大队长边立坤就到了,开始非法审讯她们两人,之后把她们两人送到高阳看守所,十几天后,又被转到保定看守所。8月22非法批捕她们。 法轮功学员张小俭与吴新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被非法批捕,九月二十日,河北高阳县检察院就把案卷交到了公诉科。从批捕到递交公诉科的时间一般是两个月,而高阳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到一个月就把案卷交到了公诉科。 吴新华的律师到保定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保定检察院监督高阳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违法办案行为,保定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收材料。律师问:这是你的职责,为什么不收材料?办案人员嚣张回呛他们就是不收有关法轮功的材料,还恐吓律师。 张小俭的律师去办案单位——高阳晋庄派出所递交律师的手续,晋庄派出所警察不受理,并要律师把手续直接交到高阳公安局国保大队。律师找到高阳公安局国保大队长,边力坤推说办案单位是晋庄派出所,又把律师打发到晋庄派出所。执法犯法(是属”滥权”之违法行为)又互相推诿(是属”渎职”之违法行为),导致律师当日没有完成手续(是属”剥夺公民辩护权”之违法行为)。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四日张小俭、吴新华被构陷到高阳县法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点三十分,河北高阳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小俭、吴新华非法庭审,公诉人蔡立功和姚素玲蔑视法庭,责骂律师,非法庭审因此而终止。 张小俭、吴新华是村里认可的好村民,现有五百名村民签名按手印要求无条件释放法轮功学员张小俭和吴新华。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初)由于高阳法院非法庭审的违法被曝光,高阳国保、六一零胁迫蠡县公安通过万安乡对西建华村委会施压,对要求释放张小俭、吴新华签名的善良村民进行恐吓,其行为直接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河北省高阳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小俭、吴新华第二次非法庭审,历经三个半小时,律师为两名法轮功学员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两位当事人最后也为自己做了修大法无罪的自我辩护。可是,公诉人蔡立功的庭上表现却令人匪夷所思。 十二月十四日的庭审从上午十点进行到下午一点三十分。程序走完后,法官宣布休庭,当日没公布结果。 在证据来源程序违法,公诉书弄虚作假,公诉人大闹法庭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的家属提出的庭审质疑,置之不理,竟做出判刑一年的判决。当事人都提出了上诉,此案件在上诉中。 河北省蠡县的张小检、吴新华结束一年冤狱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回家。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批捕;
非法关押;
非法起诉;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伪造证据将大法弟子劳教、判刑;
谎诈;
威胁/恐吓;
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
非法审讯;
违反庭审程序;
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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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及恶人:
蠡县公安局
高阳县公安国保
保定市检察院
高阳检察院
:
蔡立功,
姚素玲
高阳法院
高阳县公安局
:
边立坤
高阳县法院
晋庄乡派出所
高阳县防范办(610办公室)
:
王胜利
西建华村委会
更新日期: 2021年4月3日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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