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淑贞
简介:
焦淑贞(Jiao,Shuzhen),
女 ,
69岁 ,
邯郸市大法弟子。二零零一年三、四月被恶警绑架到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超期羁押了半年多。回家后,一到所谓的“敏感日”,农林路派出所的恶警们就会去焦淑贞老人家里骚扰。在二零零二年,中共开十六大前,农林路派出所的恶警们曾把焦淑贞非法扣留在派出所半个月左右,直到大会开完才让回家。在二零零七年七月的一次集体大搜捕中,焦淑贞被迫流离失所。 大法弟子焦淑贞遭邯山区农林路街道办事处、邯山区农林路派出所,邯山区国保大队路英海等迫害,迫害时间,详情待查。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五早晨七点,邯郸市邯山区国保大队(大队长陆英海)强行闯入大法弟子焦淑贞家中,抄走电脑、打印机、及其它物品,甚至连电动车也抢走,并将她劫持到邯郸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近日又听说焦淑贞被非法抓捕一案转到了检察院。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老人被秘密枉判四年重刑。二零零九年元月三号,被送石家庄女子监狱(河北省女子监狱)非法关押迫害至今。家中只剩下一个身患癌症,双腿几乎不能走路的近七十岁的老伴孤苦伶仃的艰难度日。 焦淑贞被非法关押在石家庄女子监狱四监区,在被关洗脑期间不写转化书,狱警四天四夜不让她睡觉,还让牢头和狱霸在她耳边大声的念污蔑法轮大法的资料,狱警还对看管的普犯说:“如果她要睡觉就扣你五十元钱。”在狱警的威逼下,看管的普犯因怕焦淑贞睡觉,竟然用手指捏着她的眼皮,还说:“你可别睡觉,你一闭眼我这五十元钱就没了!” 陆英海下令绑架了一个近七十岁的女法轮功学员焦淑珍,因焦淑珍不放弃修炼,被邯山法院院长杨林枉判四年徒刑,关押在石家庄女子监狱迫害。 ◇2008年12月,邯山区年近七十的老人焦淑贞被秘密判四年刑。 ******************************************************* ●有关清算公部门中不法份子之法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权」,如下: 【言论自由】之规定→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信仰自由】之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规定→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权】之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居住权】之规定→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中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下: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之1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244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2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中明文规定「妨害司法罪」,如下: 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315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八章中明文规定「贪污受贿罪」,如下: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章中明文规定「渎职罪」,如下: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之1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正告公部门各级司(执)法人员
渠等要儆醒,清算已经开始! 王立军、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610头子李东生等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集团成员,现已遭报成阶下囚,共犯利益结构份子人人自危,个个难逃被调查涉案情节、犯罪刑罚及课责。《刑法》中就具有特定职权借机藉端、滥权(包括:居其位包庇迫害消极不作为者)渎职者有从重处分之明文规范。 再说一次,清算已经开始!好自为之。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非法判刑;
非法劳教;
剥夺睡眠;
逼迫放弃信仰;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中共面临解体 邯郸法官将何去何从?
河北省邯郸市恶警陆英海敲诈钱财中饱私囊
邯郸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知多少
河北邯郸国保大队长陆英海的恶行
河北邯郸原公安局副局长王军等恶警犯罪记录
河北省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案例
石家庄女子监狱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部份案例
焦淑贞老人被绑架判刑送石家庄女子监狱迫害
邯郸市邪党人员对大法弟子的迫害
迫害邯郸市大法弟子焦淑贞的相关电话
相关单位及个人:
石家庄女子监狱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石家庄女子监狱 地址:河北省鹿泉市石桐路 通信信箱:河北省鹿泉市55信箱12分箱 邮编050222 电话:0311-83939712 监狱监察电话:0311-83939635 监狱咨询电话:0311-83939708 监狱长张毅(女)13832116656、83939601(办)其子杨宏杰:1393382665 狱长于某电话0311-83939608 手机13933131616 狱政科长付玉惠(女)13731123369 教育科长葛曙光(女,科长)13722997678、0311-83939595,0311-83939727,0311--83939726 监区长:冯惠之(女)13503338384 徐燕:13932147831 杜立静:13731123361 吴红霞: 监狱大门门卫值班室:0311-83939600 三监区:0311-83939675 三监区车间电话:0311-83939577 六监区:0311-83939570 0311-83939689 监区长:李洪珍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区号:0311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8号 局领导: 许新军:88607768 赵秀丽:88607756 孙 海:88607766 王国强:88607779 邓存琳:88607758 袁立铁:88607798 张书奇:88607772 刘英杰:88607699 办公室: 黄孟鹏:88607718 郭建华:88607700 杨志敏:88606689 倪守军:88607693 景秋立:88607712 林文治:88607710 王彤惠:88607715
责任单位及恶人:
邯山区公安分局
:
路英海
河北省女子监狱
邯郸市邯山区法院
:
杨林
农林路街道办事处
农林路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15年5月6日 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