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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长兆

简介:
潘长兆
(Pan,Changzhao), 女 , 73岁 , 安徽省铜陵市法轮功学员。铜陵县退休教师。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铜陵县610系统在县“伯乐宾馆”设洗脑黑窝,绑架大法弟子进行迫害。县城大法弟子潘长兆被绑架。

安徽铜陵市铜陵县法院欲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潘长兆、洪庆生、李同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安徽省铜陵县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潘长兆、洪建生、李同芳进行开庭非法审判。警察以非法抄家得到的大法数据、书籍、光盘,将他们构陷到法庭。73岁的潘长兆一直没有被收监,而60多岁的洪建生、李同芳这几个月在被非法关押中遭受威胁利诱。

非法庭审时,潘长兆没有请律师,法官不给她自己做无罪辩护机会。洪建生、李同芳说了违心话,有律师做轻罪辩护。开庭当天没有宣判。潘长兆积极准备自我无罪辩护。

潘长兆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被铜陵县法院一审冤判四年。潘长兆当庭表示上诉,并与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向铜陵县法院递交上诉书。

潘长兆在上诉书中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铜陵县人民法院(2015)铜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修炼法轮大法无罪。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轮功学员未破坏法律的实施。
关于法轮功宣传数据的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甚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甚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三、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是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两高(最高检察院、法院)下达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法规;潘长兆放下个人安危,依法控告江泽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违反《宪 法》,干扰公民的法律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从法律角度说,宪法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目前等待铜陵市中院通知。潘长兆因身体原因被看守所拒收,取保候审三个月。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铜陵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潘长兆的自我辩护和律师的慷慨陈词,都表示应该无罪释放。

潘长兆自述:“今年七十三岁了,一生清白,没有违反国家任何法律法规,仅仅因为我炼了法轮功,从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利用手中权力操控国家法律机器,胁迫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十六七年来,我曾被强制参加所谓的‘法制学习班’十多次,被关看守所三次,前后抄家六次。曾被停发工资五个月,劳教一年。我炼法轮功是因为曾患多种疾病,久治不愈,后听人说法轮功能祛病,我抱着试试看心里参加了,结果在短期内所有病症不治而愈了,让我亲身见证了法轮功的神奇和超常。这么多年来我个人没有看过一次病,为国家节约医药费。个人通过学法修炼真善忍,使我变得真诚,宽容,善良。”

潘长兆老人因为二零一五年八月份控诉江泽民事情的起因和家里存放历年明慧周刊和真相光盘之类资料,二零一六年一月份被铜陵县法院非法判刑四年。

法庭上,律师作为辩护人把一审的所谓违法依据一一做了反驳。律师表示,铜陵县的一审宣判是错误的。当事人的书籍是她从事修炼,每天学习的东西,都是不同内容,那些期刊,期期都不一样的内容,从二零零二年开始保留这些资料,学习修炼用。她天天修炼、天天看她学习修炼的东西很正常,拥有再多的资料都是合法的。另外一审当天也没有把她的收集资料录像拿到法庭,让她过目过数,具体多少,当事人自己也不知道,这不是判她四年的理由。至于小册的内容以及光盘的内容是什么?你们有没有搞清楚?

律师指出,诉江这条罪状也是不成立的,她告江泽民是她的权利,她只是向两高邮寄了控告江泽民的信,内容是她这些年来因为炼法轮功遭受到的迫害,而迫害她的就是当时身为国家主席江泽民造成的,是否违法应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后才能定断。只要她写的东西属实,没有散发,没有制成宣传单页告诉其他人,所以不是人身攻击。全国是有很多地方因为诉江之事而抓捕法轮功学员的,但是没有一个地方庭审把拿出来当作罪证的。铜陵这里将会成为法律界的笑柄。

律师说,人重要的不只是安逸富足的生活,人最重要的是精神的自由,她是退休教师原本有自己的晚年幸福生活,安逸日子。为了坚持自己的信仰,精神的自由,她可以放弃自己的一切,我很敬佩她。她说她的信仰就是按照真善忍去做好人,去救人!人类追寻的自由和理想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先行先知们在追求精神的自由中都付出过代价,社会都需要这样的一批人去付出。等着中国新的法律的制定,包括以后中国走向新的发展社会,都会有一批先驱,就像他们法轮功学员这样的人,坚定自己的信仰。坚定自己对自由的追求,他们才是中国真正的未来。法轮功将是中国的唯一希望,这群人是中国未来的希望,大家要都这样有信仰,维护自己的信仰,那么社会就会变好。

律师指出,炼法轮功没有罪,没有哪条法律讲炼法轮功有罪,没有哪个国家说炼法轮功有罪。三五个人在家炼也不算聚众。她修这个就是炼这个,学这个很正常。法轮功肯定是冤案,也许六年,也许八年,肯定会平反的。到时候也许你们在座不会被审判,但是你们的良心永远不安,良心会得到谴责,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在法庭上,法官没有打断律师发言,也当庭没有宣判。

而检察院冯军(音)向法院施压,维持原判。潘长兆老人于八月二日被非法关押在铜陵看守所里。目前老人在绝食反迫害。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潘长兆被非法判刑送进合肥女子监狱。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审讯非法审判非法判刑非法关押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2016年合肥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综述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大陆综合消息-332945.html#16813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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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610系统设洗脑黑窝抓捕、绑架大法弟子

相关单位及个人:
铜陵县法院: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邮政编码244100 电话:0562-8814831 铜陵县检察院: 地址:安徽铜陵城关镇环城南路,邮政编码244100 电话:0562-8810666 铜陵县公安局: 地址:铜陵市铜陵县南湖路39号 电话:0562-8814833 铜陵县五松派出所: 地址:铜陵县北湖路附近 电话:0562-8827721

责任单位及恶人:
合肥女子监狱
铜陵县610县610办公室主任 洪炜 办公室电话 0562-8815040,宅电  0562--8811322 手机 13866517895<br>
铜陵县看守所
铜陵市检察院
铜陵县法院
铜陵县检察院 : 冯军

更新日期: 2017年1月22日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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