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霞
简介:
杨金霞(Yang,Jinxia),
女 ,
年龄未知 ,
乌鲁木齐大法弟子,家住九家湾。新疆乌鲁木齐市杨金霞女士修炼法轮功后,全身的病不翼而飞。在江泽民疯狂迫害法轮功后,她多次被绑架、非法关押,遭劳教迫害。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日,杨金霞女士修炼法轮大法,身体获得健康,家庭和睦,心胸宽广,能按照大法的要求做个好人。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后,新疆新通集团的保卫科和乌鲁木齐红庙子街道办新通小区按照江泽民的非法指示,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到家里来进行非法搜查、非法入侵住宅,逼迫写不炼的保证,杨金霞没有写就三天两头骚扰,使她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压力很大,身心疲惫,生活上带来的很大干扰。 杨金霞是家属没工作,有病没钱看,有病没人管,现在炼功练好了,身体一身轻,却被非法打压。为了让国家领导人了解真实的情况,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杨金霞去北京上访,刚到了天安门广场还没看清方向就被绑架至北京市前门派出所,在被绑架期间遭受了迫害,例如:搜身、刑讯逼供、人格侮辱、虐待。在当天晚上又被绑架至石景山看守所,同时又继续上述迫害过程。 在石景山看守所,白天被石景山公安分局非法刑讯逼供,使用的手段有拿皮带抽、用脚踩、用腿压在杨金霞的身上、强迫下跪、三个人轮番持续殴打、谩骂,白天走进去审讯室,晚上抬出去。在晚上,看守所人员伙同在押服刑人员对杨金霞进行持续、高强度的迫害,使用的手段有在冬季夜晚坐在通风处并在地面撒上水、灌辣椒水、在冬季洗凉水澡、晚上不让睡觉,一睡觉就往身上泼水、轮番殴打。 为了抵制迫害,杨金霞进行绝食,看守人员就对她进行强制灌食,但是灌的是盐水,同时所谓的狱警指使四五个服刑人员压住杨金霞,狱警自己则站在她腿上,继续对她进行迫害。因为杨金霞的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出现的症状有抽风、口眼歪斜、手撮到一块、不能走路当时身体瘦得皮包骨头,眼睛看不清东西。 最后在刑讯逼供七个月后,杨金霞被新疆新通集团的保卫科送回乌鲁木齐(新通集团是杨金霞丈夫的单位,她是家属没有工作),回到当地后又被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红庙子派出所非法关押至看守所一个月,红庙子派出所向杨金霞的家人勒索一千五百元,说是610人员办案费和看守所的伙食费,派出所还非法将杨金霞的丈夫停职,并且在她丈夫的职工大会上直接点名批评,直接侮辱她丈夫,逼迫丈夫来监视杨金霞,逼她放弃信仰。 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杨金霞在家被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红庙子派出所片警侯保奎和新通集团保卫科的科长冯新光等人员绑架至板房沟的洗脑班(该洗脑班是水磨沟区610举办的,主办人是杨国忠),同时非法抄家,强迫杨金霞放弃信仰。 在洗脑班期间新通集团派职工曾小兰全天监视,在洗脑班期间天天观看污蔑大法电视,两个人包夹限制自由,强迫写有关放弃修炼的所谓「三书」,并实施一下酷刑不让睡觉、非法拘禁、强制洗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强迫洗脑班全体人员对杨金霞施压和侮辱,同时强迫她丈夫及孩子对杨金霞施压,要求她放弃信仰。严重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学习,杨金霞被迫害的身体出现胆结石症状,脚痛无法走路。在非法关押五十天后放回。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新疆医科大学院门诊部时,杨金霞被该院保卫科绑架送至新市区610,并关押至水磨沟看守所,在看守所内被自称新市区610的杨涛、付磊提审,并将杨金霞秘密关押。在被关押期间,由于乌鲁木齐红庙子街道办新通小区没有找到杨金霞,以为又去北京上访,开始频繁的上门骚扰,并伙同杨金霞孩子学校(73中学)的班主任辛警以退学恐吓孩子,说出杨金霞的去处。杨金霞在非法关押九十八天后放回。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杨金霞经过乌鲁木齐市友好路公车站时被水磨沟区公安分局的穆志强、王江龙、赵听(女)绑架,理由是要她承认某同修家是做资料的,杨金霞没有承认,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刑事拘留,同时当天晚上非法抄家,抄走私人物品有《转法轮》一本,《明慧周刊》一本,第二天杨金霞被关押在看守所,强制劳动,每顿饭一个馒头,一碗水。三十二天后又在看守所审问室直接对杨金霞非法劳教一年。 在乌鲁木齐女子劳教所,杨金霞受到酷刑折磨,有罚站三十二天、殴打、体罚、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饭里放有不明药物、侮辱、诽谤、强制劳动、逼写三书、放弃信仰。(注﹕有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和劳教所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为证)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后,单位小区人员经常性以各种借口对杨金霞上门骚扰、监视、跟踪、恐吓。不仅在名誉上对他们诋毁,同时在精神上也给他们造成很大的伤害。 以上所述受到的一切不公正的对待,都是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所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二零一五年七月,杨金霞女士向最高检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望检察院对江泽民立案侦查,为受害的百姓伸张正义,还世间公道。 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由于「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江泽民应负法律责任。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抄家;
非法判刑;
罚站;
私闯民宅;
逼迫放弃信仰;
骚扰;
打骂;
毒打/殴打;
冷冻/灌凉水/凉水澡/浸水;
往嘴里灌辣椒油;
剥夺睡眠;
摧残性灌食;
勒索钱财;
洗脑/送洗脑班;
践踏信仰;
非法提审;
非法拘留;
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
高强度超负荷劳动;
长期不提供食物或者不提供充足食物;
非法劳教;
不准上厕所;
强行施药;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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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及恶人:
前门派出所
石景山看守所
乌拉泊劳教所(乌鲁木齐女子劳教所)
石景山公安分局
新市区公安分局
:
杨涛
保定市新市区610
:
付磊
水磨沟女子看守所
新通集团公司
:
冯新光
乌鲁木齐水区公安分局
:
王江龙,
穆志强,
赵听
更新日期: 2015年11月16日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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