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
简介:
罗芳(Luo,Fang),
女 ,
41岁 ,
金平县大法学员。罗芳,女,一九六九年六月生,汉族,建水县人,大专文化,教师,家住云南省国营金平县农场一队,是农场学校教师,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因讲大法真相被金平县公安局绑架,并被罚款二百元。 二零零二年前任建水县县长,二零零二年至今任红河州政法委副书记及红河州“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田金堂导致很多家庭、单位受到干扰和迫害,有很多家庭被迫害得支离破碎,家破人亡,有的人至今仍流离失所在外。 田金堂至今仍未醒悟,还在做恶。田金堂在任建水县县长期间,对孔庆黄被迫害致死一案负有责任;在其任红河州“六一零”办主任后,指使、纵容红河州各市、县“六一零”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导致一百五十多人次被抄家、绑架,其中:一人被非法抄家时从窗口坠楼(个旧云锡公司),死因不明。 二零零八年五月四日罗芳被金平县公安局徐福清、何玉杰、李文明等不法警察绑架并入室抢劫,劫走自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大法书籍、真相数据等。直接迫害人为勐拉派出所。 二零零八年九月,金平县伪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为县检察院检察员潘建东,伪法院审判长为李学兴,审判员为代启华、曹光忠,书记员为曹德寿;法庭上,辩护律师杨建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罗芳“炼法轮功是为健身,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扣押物品时没有见证人,物品清单是后来用计算机制作的,违反程序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轮功物品内容检测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罗芳身为人民教师,在单位上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法庭对本案不作犯罪处理。” 罗芳法庭陈述说:“起诉我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合法,我是为了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做一个善良的人才做的(真相资料),没有扰乱社会。”但伪法院相关人员根本听不进律师及当事人的辩护意见,非法对罗芳判刑八年。罗芳不服,上诉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沈泓泽,审判员许兵、韩钢,书记员李颖诛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罗芳被非法关押于昆明云南女二监迫害。
迫害类型:
非法判刑;
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
非法劳教;
绑架/劫持;
非法罚款;
非法审判;
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
非法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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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金平县610办公室主任:金曹国,男,县610办公室主任,电话:5221610(办),13908739079。 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徐福清,男,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电话:13987327406。 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康兴祥,男,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电话:13988096110。 4、金平县公安局:(文化路)5221239,5221521,5223729,5222838,5225303,5226435。 勐拉派出所:5431105。 红河州法院:区号0873-- 办公室:3799121;3799122; 立案庭:3799127、3799128 院长:张晋明:3710001 副院长:冯汝春: 3710002、13608830607 副院长: 李才学:3710003、13908738436 副院长:丁红学:3710005、13808777736 副院长:左一萍:3710004、13808775753 政治部主任:张学忠:3710007、13987331017 纪检组长:白翰鸿:3710006、13808778188 县法院:(金沙小区)5226578,5221297,5224481,5222108,5224372,5224455,5224479,5224154,5224459,5224272,5224478,5431653。 6、县检察院:(文化路34号)5221238,5221003,5222007,5223793,5222000。
责任单位及恶人: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建水县政府
:
田金堂
金平县610办公室
:
金曹国
金平县公安局
:
徐福清,
何玉杰,
李文明
金平县法院
:
曹光忠,
曹德寿,
李学兴,
代启华
金平县检察院
:
潘建东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
李颖诛,
沈泓泽,
许兵,
韩钢
勐拉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11年8月14日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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