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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

简介:
王青
(Wang,Qing), 女 , 二十多岁 , 辽宁本溪市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法轮功学员王秀燕、王青、高刚、于立新、张枚珍被明山派出所所长杨延风、警察郑江、田宪发绑架,五人都被非法关押在本溪市看守所。

法轮功学员王青、王秀燕、高刚、于立新、张枚珍被明山派出所所长杨延风、警察郑江、田宪发绑架,其中于立新遭刑讯逼供,被打昏迷,被抢劫的私人财物:主机一 台、MP5一台、金项链、金戒指、多本存折(内有大于四万元以上金额)。张枚珍刚从外地回来,被抢劫的私人财物:笔记本计算机一台、现金八千元~九千元。

据了解,此次绑架案的真正主谋就是本溪市副市长兼本溪市公安局局长的杨建军。绑架链条如下:本溪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杨建军→本溪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二大队→明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卢刚→各派出所,要求各派出所至少负责绑架一户,并同一时间实施绑架。

王青才20几岁,事事考虑别人,处处给他人帮助,将真诚、善良存于心间,居然被绑架并非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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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就本案而论:本溪市公安局杨建军,明山派出所杨延风、田宪发、郑江,本溪市看守所(大白楼)等单位及人员,渠等成所为已具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之明文规定,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就渠等犯罪行为课责之依据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权」,如下:
【信仰自由】之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规定→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权】之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居住权】之规定→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中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下:
【强制罪(特定身份加重刑责)】之规定→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搜索、侵入他人住宅罪(特定身份加重刑责)】之规定→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规定→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章【渎职罪】,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如下: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之1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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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告上揭公检法部门人员要儆醒,清算已经开始!周永康、薄熙来、610头子李东生等因对法轮功犯下累累罪恶,现已遭报皆成阶下囚,家属亲信人人自危,个个难逃被调查约谈迫害法轮功涉案程度、责任厘清及刑罚课责的问题。再说一次,清算已经开始!好自为之。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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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实施绑架单位:
1、本溪市公安局
地址:市府路9号
迫害部门:国保大队2大队
办公电话:0414-2820155 2808065 2833684
2、本溪市610办公室
3、本溪市金山派出所 电话:0414-2188008
4、牛心台派出所电话:0414-4712267
5、本溪市新明派出所电话:0414-2133911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政府旁
参与绑架的警察:徐雷、郝赫、李然等
办公电话:0414-2133911或0414-4599679
6、本溪市北台派出所(贾淳普等)
7、本溪市紫金派出所
8、本溪市明山区分局
地址:西芳街
电话:0414-3117703 或3862779
9、本溪市北地派出所
本溪市消防派出所

责任单位及恶人:
本溪市看守所(大白楼)电话:0414--5893121、2442185522、2442185520<br>所长:刘晶 13332142468、13332141468;张娟 13841429728<br>狱警:13942457078<br>监管处电话:0414--5890776<br>法制处电话:0414--2820103<br>教导员室电话:0414--5893359
明山派出所明山派出所电话 0414─3117703 <br>本溪市明山区 西芳街20<br>国保大队大队长 卢刚(有图),手机:13904946659<br>明山分局国保大队警员:赵全、孙宏、刘俊华<br>明山派出所电话:024-43117715 : 杨延风郑江田宪发
本溪市公安局本溪市公安局 市府路9号 邮编:117000<br>市国保大队二大队大队长 陈金宝 手机;13941453666<br>查号台:2833114 区号0414<br>本溪市公安局政保处电话:0414--2845289<br>安保支队:2845289 (专职迫害法轮功)<br>督察部电话:0414--2820155<br>控告申诉处:0414--2845556 : 杨建军

更新日期: 2015年4月28日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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