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素娟
简介:
韩素娟(Han,Sujuan),
女 ,
年龄未知 ,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晚上,孙树忠、韩素娟夫妇被沈阳市皇姑区警察伙同马仗房西街派出所、西山社区人员以查户口为借口,闯入家中绑架,同时还抢走了现金、电脑等大量私人物品。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孙树忠、韩素娟夫妇。 龙港区法院门厅内外的法警们只允许两名亲属旁听,其他所有要旁听的人都被挡在庭外,又被撵出法院大门口。 原定的上午十点开庭,因为韩素娟刚一下警车时就晕倒了,120救护车过来,医生为她输氧,随后送到龙港区医院检查,心和脑都没有发现大的问题。警察问她:你得站起来,你不站起来就得送你回看守所,影响这次开庭。大约半个小时,继续开庭。 非法庭审刚开始,陈志伟(审判长)并没有尊重辩护人的有关权利,没有依法征求辩护人有没有关于“回避”的要求,庭审就要往下进行。辩护律师立刻阻止他,要求行使回避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有无神论者互相之间都是属于“近亲属”范畴)、第四款(所有的无神论者互相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利害关系)、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所有无神论信仰者(党、团)全部回避本案。理由如下: 兰律师说,我的当事人孙树忠是个法轮功信仰者、修炼者,是有神论者;而今天参与庭审的法庭人员、法官、书记员、公诉人员等都是无神论信仰者。以信仰划线,这是由“无神论团队”审判“有神论”个体,是由一方当事人审判另一方当事人,由无神论主导的一方当事人即是法官,又兼侦查、检查、公诉、定罪、量刑。“无神论信仰者”一方承包了一切。这就严重的违反了关于“回避”的法律,因此要求行使回避权。 陈志伟没有依法休庭讨论兰律师的回避要求,而是违法当庭驳回律师的回避要求,继续开庭。龙港区检察院所谓“公诉人”董程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构陷孙氏夫妇,以一些“书证、物证”为“罪证”。 兰志学律师从“信仰自由”等角度,全面的反驳了非法的“公诉”,兰律师特别指出:所有的“证据”与本案毫无关系,多少“证据”都构不成本案的“罪名。” 陈志伟作为“法官”,多次非礼打断律师的合法辩护,乱敲法槌。胡乱的“庭审”,在宣布择日宣判后结束了。 2014年11月2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孙树忠冤案。2015年3月10日,龙港区法院冤判孙树忠7年半,韩素娟7年。二人均已提出上诉,两位律师已经介入。 2015年6月29日下午2点30分,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葫芦岛市看守所法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孙树忠、韩素娟夫妇(二审)上诉案。北京兰律师和山东孙律师为二人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现,韩淑娟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孙树忠被劫持到锦州监狱。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非法提审;
非法判刑;
非法劳教;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辽宁省葫芦岛市孙树忠、韩淑娟被劫持到监狱
辽宁葫芦岛市夫妇被庭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相关单位及个人:
龙港区西街道派出所: 吴玉强(所 长) 手机 13998938880 邵锡春(副所长) 手机 13604293223 何成国(副所长) 手机 13898287772 娄春生(教导员) 手机 15566758206 董明、周常宝、范建国、赵亮、章海华、罗士和、 丁悦、齐波、高进礼、王军X、李永东等 看守所: 所 长:郑绪平 手机 13998983869 教导员:冯兵(女) 手机 13898984800 李忠林、岳海龙、(接收人) 龙港区分局:张义忠 龙港区法院: 陈志伟(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张冬云(审判员、女) 秦 娜(书记员) 陈俊杰(接案人) 刑警中队:单可飞、李X 龙港区检察院:董 程(公诉人) 马杖房西街道社区:何素云(非法搜查见证人) 王东升(孙树忠单位领导)
责任单位及恶人:
皇姑公安分局
辽宁省女子监狱(原大北女子监狱)
龙港区法院
:
陈志伟
龙港区检察院
:
董程
更新日期: 2015年11月1日 2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