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首页 > 实事报道 > 更多迫害案例 > 名单及案情

李义强

简介:
李义强
(Li,Yiqiang), 男 , 年龄未知 , 辽宁省凌海市大法弟子。

原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李义强,控告江泽民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致使他与家人遭受迫害,申请最高检察院对江泽民立案侦查并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济和精神赔偿责任。

李义强从一九九五年五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炼功不久身体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原来困扰自己多年的右膝风湿病不翼而飞,而且改掉了爱发脾气的老毛病,家人都说炼功后像变了个人。自此,李义强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处处替别人着想,工作中做到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收受贿赂,连续四年被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被控告人江泽民利用其权力,操控全国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铺天盖地、连篇累牍的滚动播放中央电视台编造的所谓“一千四百起因练习法轮功自杀、死亡案例”等虚假新闻,对法轮功进行妖魔化抹黑、栽赃宣传,随后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种种迫害。

二零零零年二月四日,面对受江泽民控制的媒体对法轮功的栽赃陷害,抹黑宣传,李义强决定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去北京上访,向政府说明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刚刚抵达天安门广场,就被便衣警察强行带到前门派出所,后被非法关押至昌平拘留所。二月八日,李义强被本地警察接回,被凌海市大凌河公安分局非法审讯,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四十五天,期间被凌海市人民检察院非法开除公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李义强正在家中看书,大凌河公安分局警察徐立新、孟凡贵、刘仞闯进家,问还炼不炼功?李义强回答:炼!徐等三人将李义强绑架到大凌河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宣布行政拘留十五天。李义强对拘留决定不签字并申请行政复议,他们不仅不予理睬,还直接用警车把李义强送到凌海市拘留所。

在拘留所,李义强吃不下去饭。四天后,在所长王洪余的直接指挥下,他们采取了暴力手段对李义强进行野蛮灌食。五、六个人将他按在地上,头部、四肢被死死卡住,不能动弹。一个护士用长胶管插入李义强的鼻腔,插进了气管,李义强当时感到恶心、呕吐、快要窒息了,拼命挣扎,在场的拘留所张副所长连忙说:气管!护士才拔出胶管,李义强才喘上一口气。当时李义强已浑身哆嗦,眼前发黑,把插管的护士吓得够呛,但所长王洪余却命令:给我接着灌,出了事我负责!就这样李义强被强行灌食折磨五次,骨瘦如柴,身体极度虚弱,拘留所怕出人命,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不得不释放。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晚,李义强骑车去亲戚家串门,半路上被大凌河公安分局一个姓王的警察拦住盘问,非要带他去公安分局。经过凌海市第二小学南侧的民宅时,王突然从民宅大门旁扯下一张贴着的法轮功真相传单,想趁李义强不注意夹到李义强的自行车后架上,被李义强发觉并质问他,他才将传单揣进衣兜,构陷李义强的图谋未能得逞。

到大凌河公安分局后,王和值班警长许彦明对李义强进行非法审问,李义强说无辜被你们抓来的,他们恼羞成怒,王打了李义强一记耳光,许彦明操起橡胶警棍,在李义强的头部、背部、肩部打了五、六下,导致背部、肩部多处青紫,左臂半个多月抬不起来。随后他们未履行任何手续、未出示任何证件对李义强家进行了非法搜查,因没找到他们的所谓 “证据”,才将李义强放回家。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拘留非法审讯无故开除、辞退或使下岗私闯民宅抄家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摧残性灌食毒打/殴打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责任单位及恶人:
前门派出所
凌海拘留所 : 王洪余
昌平区拘留所接待电话:010-89798342
凌海市大凌河公安分局大凌河公安分局:0416-8122283  <br>政治处:0416-8191029;  纪检处:0416-8191030;<br>行政处:0416-8191088;  法治处:0416-8191040;  <br>刑 警:0416-8191055;    国保大队:0416-8191070;<br>拘留所:0416-8118810;  看守所:0416-8118867;  : 孟凡贵刘仞许彦明徐立新
凌海市检察院地址:凌海市商业路56号    邮编:121200<br>检察院检察长:马景13941689616<br>副检察长:郭宝广13897830440<br>公诉科:8107195<br>公诉科:检察官 周扬04168107162办<br>案管办:8107130/8107151<br>部份检察官及办公电话:<br>陈光:8107162<br>詹卓、曾强 :8107121<br>吉莹、王甜 :8107127<br>陶姓检察官:8107125

更新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10:04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2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