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霞
簡介:
劉金霞(Liu,Jinxia),
女 ,
六十多歲 ,
黑龍江省哈爾濱大法弟子,哈爾濱鐵路腫瘤醫院(後合並哈爾濱醫大三院)護士。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劉金霞北京上訪,被哈爾濱鐵路公安局非法關押在鐵路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勒索罰款三千元。 二零零零年十月,劉金霞發真相資料被警方綁架,非法關押哈爾濱第二看守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直接從第二看守所送往萬家勞教所迫害,在這期間被逼迫“轉化”(放棄信仰),如不聽惡警就采取各種懲罰的辦法折磨,如蹲小號、不讓睡覺、蹲著,有一次十幾名惡人、惡警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大打出手,劉金霞的臉、眼睛被打淤青,前額象饅頭大的包,眼睛腫的都睜不開。 二零零一年間有一天,萬家勞教所第十二大隊(專關押女大法學員),夜裡來了許多男管教,竄進女大法學員房間,每個過一遍,問:還煉不煉法輪功,還煉就拽過來,往門外使勁甩至走廊,走廊裡的男管教一個接一個的再把女大法學員推的一個跟頭一個跟頭的都推至另一房間。劉金霞被推的頭撞到牆上,撞出個雞蛋般的大包。 自勞教所回家之後,在單位裡一到所謂的敏感日,惡黨人員就經常干擾她,有時還到家裡要抄家,孩子也跟著受到驚嚇。 二零零五年,鐵路醫院和地方醫院合並,安排她在康復病房工作,因講真相被工作人員舉報,之後被調到手術室工作,手術室很忙,還不算手術室定編,工作量和手術室定編人員一樣,但是獎金差距很大,幾年來她受到經濟迫害。開奧運會前,片警曾到單位逼她簽字保證不去北京。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十余位法輪功學員來到沈陽大東區小河沿東邊的夏芳園參加晨煉,沒想到這種健身行為卻使沈陽公安機構的警察如臨大敵,更不會想到自己在公園裡做幾個煉功動作成了“跨省大案”的直接證據!公安系統甚至給這次綁架案起了個故弄玄虛的名字“F321大案”。 “F321大案”由“專案組”專門負責,“專案組”由沈陽市國保和部份派出所抽調的警察組成,專案組辦公室設在沈陽市看守所,專門對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折磨、刑訊逼供,迫害手段殘忍。 在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中,付輝、劉金霞、劉占海、武秋彥、任秀英、徐小艷、臧玉珍等七人的家屬分別聘請了正義律師,其中六位學員的家屬做第二辯護人。 沈陽大東區法院將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早八點半在沈陽大東區法院,對被綁架的十三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 面臨被非法庭審的十三名法輪功學員分別是:劉占海(男,四十八歲,哈爾濱人)、趙淑雲(女,六十多歲,內蒙通遼人)、李玉萍(女,五十四歲,沈陽人)、付輝(女,四十三歲,哈爾濱人)、劉金霞(女,六十多歲,哈爾濱人)、臧玉珍(女,六十歲,大慶人)、徐小艷(女,本溪人)、任秀英(女,七十二歲,哈爾濱人)、高秀芬(女,六十歲,大慶人)、劉亞榮(女,五十七歲,沈陽人)、王洪林(男,六十多歲,本溪人)、趙宏興(男,六十多歲,哈爾濱人)、武秋彥(女,五十八歲,哈爾濱人)。 所謂“沈陽跨省綁架案”,發生在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兩天,警察先後在沈陽火車站和夏芳園公園綁架了十多名法輪功學員,理由是這些法輪功學員參加晨煉或有可能晨煉。隨後此事被構陷成“F321”跨省大案。據悉,這次綁架行動是直接由“中央督辦”,沈陽市“610”主抓,跨三省六地。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早晨開庭前,沈陽大東區法院附近街道布滿了便衣,出動二、三十輛警車,如臨大敵。 早八點三十分,法院三樓能容納五十四人的大法庭卻僅限每個當事人的兩名家屬進去旁聽;其他親屬不讓進,而且旁聽席上的五十四個座位,都被社區和其他不明身份的人坐滿了,只剩下零星幾個空座位。所謂的“公開審理”成了一場騙局。 四月十六日上午庭審中,幾名公訴人聲稱法輪功學員公開煉功有罪、並給法輪功學員扣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但呈堂的所謂證據,沒有一樣能站的住腳,都被辯護律師一一駁倒,幾名公訴人被律師駁的無言以對。 四月十六日下午庭審中,法院方面在律師和第二辯護人全退庭的情況下,公然違法,完全在按照“上級的指示”在走過場,並說根據不同的情況,判3-7年,另行開庭。法輪功學員劉金霞、李玉萍、高秀芬、劉亞榮、臧玉珍都在法庭上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後的身心受益情況。臧玉珍並直截了當的揭露中共公檢法借法律手段、行迫害之實,庭審只不過是走過場,她說:“無論我們請不請律師,你們的證據多麼的站不住腳,你們對待我們的結果是一樣的,因為你們的目的就是為了迫害我們這群善良的好人。” 在兩天的庭審中,一法輪功學員當庭揭露:親眼看見付輝被扒的一絲不掛,全身被迫害的都是傷,躺在水泥地上。付輝因病情嚴重被另案處理,未參加本次庭審。 沈陽大東區國保警察對其中十三位外地法輪功學員劉占海、趙淑雲、李玉萍、付輝、劉金霞、臧玉珍、徐小艷、任秀英、高秀芬、劉亞榮、王洪林、趙宏興、武秋彥動用酷刑逼供,導致多人重傷,六十多歲的趙淑雲精神失常。 大東區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十六日兩日對十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劉金霞被非法判刑,關押在監獄,刑期不詳。
迫害類型:
逼迫放棄信仰;
人身侮辱;
綁架/劫持;
非法拘留;
非法罰款;
非法勞教;
毒打/毆打;
關小號;
剝奪睡眠;
體罰;
騷擾;
調換工作、職務;
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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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及惡人:
哈爾濱市(女子)第二看守所(鴨子圈看守所)
哈爾濱萬家勞教所
大東區公安分局
沈河區公安分局
沈陽市看守所(沈陽市第一看守所)(於洪造化看守所)
沈陽市公安局
大東區法院
哈爾濱鐵路公安局
更新日期: 2015年2月23日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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