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慧
簡介:
周秀慧(Zhou,Xiuhui),
女 ,
55歲 ,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寧安市法輪功學員。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周秀慧與丁淑華、孫霞、李艷波租車去當地爾站林場附近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爾站派出所警察綁架。爾站派出所所長一米八的個子,體重二百斤左右,他用膠皮警棍拼命地打周秀慧,周秀慧一米五五的身高,體重一百零二斤,幾次被打得站立不住。她雙手被銬在背後,於興臣和另一矮個警察,在前面打她耳光,她當時正來例假,被打得腰疼得直不起來。第二天在東京城林區公安局,周秀慧去廁所時,掀開衣服讓女警看看她的背是甚麼顏色,女警吃驚的說:誰這麼缺德,把你打成這樣,你不就煉個法輪功嗎?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寧安市國保大隊警察鄧宏偉、金勇進去東京城林業局看守所將四位法輪功學員周秀慧、孫霞、丁淑華、李艷波綁架回寧安,非法關押到寧安市看守所。在寧安看守所被非法關押的八個多月中,周秀慧被插鼻管灌食鹽水迫害,管子從鼻孔插入胃裡,刺激食管劇烈嘔吐,灌的幾乎都是鹽水,嘴裡苦澀無比。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秀慧被非法判七年。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周秀慧被劫持到黑龍江省女子監獄。獄警逼她放棄信仰,不停的對她精神折磨,加上之前的刑訊逼供,造成她出現背痛、頸椎痛壓迫右手肌肉萎縮不好使,身體上的痛加上精神上的摧殘,使她的身體漸漸的撐不住了,到女監不久就出現嚴重的嘔吐。 有一天,她實在堅持不住了,幾經周折,獄警才帶她去哈爾濱醫大二院做了核磁共振、彩超等檢查,醫生說她有胸脽結核,問警察她受過甚麼外傷,說一定是外傷引起的胸椎結核。核磁共振核查報告一出來,醫生趙寶權就急了:“怎麼才領來?人都啥樣了?犯人也是人哪!”獄警說怎麼回事?醫生說:“你們要攤事了,這人隨時隨地都有生命危險,馬上高位截癱。”診斷結果是脊髓壓迫症。 第八天,周秀慧在去做法醫鑒定的路上休克了二十多分鐘,那時的她就像個活死人,想起起不來,想倒倒不下,吃不了飯,喝不了水,整個人都不行了。最後,在被綁架、關押了兩年七個月後,生命垂危的她被獄警們扔出監獄大門。 周秀慧出來後身體非常虛弱,情況堪憂!她回家就開始煉功,兩個月後又可以下地了,逐漸的,她的身體恢復了健康,生活能自理了,又可以打工掙錢了。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周秀慧在東京城鎮送“福”字、講真相時,被兩個警察曹航、李士坤二人綁架到東京城鎮派出所,辦案負責人是所長劉可峰。非法關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警察揚言說周秀慧是寧安市的“頭”,想草草結案,在年前一月二十六日家屬就得知案子已被送交寧安市檢察院了。檢察院批捕了。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周秀慧被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月十六日,寧安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夏亞俊將此案移送寧安市檢察院,寧安市檢察院主管此案的檢察官是張彬。期間,家人聘請律師介入,為其維權。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正月初六,幾位同修一同去看望周秀慧的母親,家人說周秀慧年前(被綁架僅十天)就被檢察院批捕了。 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上午,周母去檢察院要人,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孟慶雲說卷宗還在公安局偵察呢。隨後,同修又與周母去了公安局,門衛不讓進,並說國保副隊長鄧紅衛剛走,夏亞俊也不在(其實當時夏就在單位裡),讓家屬星期一再去。 當天下午,有法輪功學員給國保隊長夏亞俊打了電話。說了周秀慧因脊椎長瘤曾被哈爾濱女子監獄保外就醫,及家中兩位老人在她被關押監獄期間為她擔驚受怕相繼去世等,希望夏能善待她。 周秀慧的代理律師馬連順於四月四日晚到達牡丹江,會見了家屬。 第二天,家屬又陪馬律師一同去牡丹江看守所會見周秀慧。到了那裡,看守所故意刁難說必須持得司法局的證明,才允許接見。無奈律師又去司法局開了證明,這才見到了周秀慧。 雖然被非法關押已經有兩個多月了,律師說周秀慧看上去人顯得有些憔悴,但是精神狀態很好,也很樂觀。 當天下午,律師又去了寧安市檢察院,順利閱卷,並且還從中了解到,周秀慧被綁架案是三月十六日被送到檢察院的。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被移交到寧安市檢察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四日晚,周秀慧的代理律師馬連順到牡丹江市會見家屬。家屬一再感謝各界的關心與幫助。次日,家屬陪同馬連順律師去牡丹江看守所會見周秀慧。牡丹江市看守所故意刁難說必須持司法局證明,才允許接見。律師轉往司法局開證明,才見著被非法關押兩個多月的周秀慧。律師說周秀慧有些憔悴,但精神狀態很好,周秀慧讓律師代問候家屬和其他大法弟子們,感謝所有關心她的人。當天下午,律師到寧安市檢察院閱卷得知,周秀慧被綁架案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被送到檢察院(注:現任國保大隊長夏亞俊,是東京城鎮派出所劉可峰的前任所長)。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又被移交到了寧安市法院。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周秀慧的代理律師馬連順再次來到寧安市檢察院,見到了負責人張彬。張彬說,周案不久之後移送法院。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律師到法院閱卷,刑庭庭長謝吉山告知案件目前還未立案登記,還告知其認為本案證據不足,已要求辦案單位補充證據。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寧安市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周秀慧。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上午九點,黑龍江省寧安市法院對善良公民周秀慧非法開庭。周秀慧家人聘請了兩位律師到庭為其做無罪辯護。上午八時四十分,兩位律師到達寧安市法院,進入法院時被告知需要安檢。律師當即拒絕安檢,並正告他們:法律規定律師無需安檢。法院安檢處法警稱是領導說的需要安檢,律師據理力爭:“到底是聽領導的還是聽法律的?你跟領導講,我們明確表態若一定要過安檢,我們就不進去了,這個庭你們自己開吧。” 期間法院承辦人李力與另一合議庭成員到安檢處與律師溝通,稱律師人身不用安檢,隨身包裹需要安檢,律師不予同意,溝通未果。 李力給他們十分鐘考慮,要麼安檢,要麼視為律師拒絕辯護。律師堅持不配合他們這種違法行為,二十分鐘後,合議庭法官至安檢處接律師開庭。同時與檢察人員同等對待進入法庭。 寧安市法院對律師安檢的行為確屬違法。除安檢問題外,旁聽也被限制,部份想參與旁聽的公民被禁止入內,甚至家屬都被限制旁聽。後經過家屬抗爭,幾位家屬都順利進入法庭旁聽,其中大部份位置已被街道等官方事先安排的人員占領。 正式開庭,公訴方證據粗糙,明顯證據不足, 准備不足,竟在中午休庭補充證據。九點庭審,將近十點正式開庭。法院嚴陣以待,六、七名法警全程攝像,屏蔽器控制。 周秀慧身體狀態欠佳,醫護人員庭審時全程陪護。聽家屬稱,或許是見到家屬過於激動所致,律師前一日會見時,狀態還挺好。 開庭初始,公訴人張彬宣讀起訴書,周秀慧認定自己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傳福音無罪。 隨後律師對公訴人指控的所謂證據一一質證,駁回公訴人有罪指控,認定證據為非法證據。證人作證不真實,證人高遠、李佳欣、褚良皆未接受周秀慧的宣傳單,也未出庭作證,其證言真實性存疑。周秀慧詢問、訊問筆錄皆未簽字,不予認可。辨認筆錄違法,見證人“謝培東”未附個人信息(此後中午休庭,公訴方立即至公安局補充證據,卻出現錯誤,“謝培東”變成了“解培東”,真是荒謬!)所有證據未經辨認,鑒定來源,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法庭辯論時,律師從事實、證據、法律、信仰角度皆證明周秀慧無罪。 臨近中午,控方欲非法宣判,想枉判周秀慧,當庭律師面對此景,質問道:“如果說我的當事人真的有罪,請把她的犯罪證據拿出來!”控方面面相覷,低頭不語。這時就聽“鐺”的一聲法官定錘,宣布休庭。下午繼續庭審。 下午庭審,恢復法庭調查。公訴人提交收繳的宣傳品作為實物證據,其中質證電話卡時,律師提出電話卡為周秀慧個人合法持有,不構成犯罪。公訴人回復稱其並不是作為指控犯罪提交,律師質疑,既不是作為指控證據,何必作為證據提交呢?難道只為充數?周秀慧最後陳述階段,公訴人問她是否還會繼續修煉法輪功?周秀慧回答還會繼續修煉法輪功,這是自己的信仰,絕不會放棄的。並最後陳述自己無罪,信仰無罪。這是對法輪功的迫害,要讓更多人知道法輪功是好的,是教人做好人的! 二零一七年九月,黑龍江省寧安市法院無視憲法和法律,誣判周秀慧十個月。這是周秀慧第二次被非法判刑。
迫害類型: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非法判刑;
摧殘性灌食;
毒打/毆打;
手銬/腳鐐;
非法提審;
關小號;
逼迫放棄信仰;
非法批捕;
惡人舉報;
非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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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個人:
(郵編157421)
寧安市檢察院公訴科 科長
張彬15946334333
13904531785
孟慶雲 13904531964
寧安市法院院長 張翼宏
刑庭長 謝吉山18504536708
刑庭 陳喜政 欒宇輝
辛春榮
【寧安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隊長:夏亞俊13964353699
副隊長:鄧紅衛13206896108
【東京城派出所】
(郵編157421)
辦案人:
曹航(副所長)15504536742;
李志坤(小區民警)15504536119
責任單位及惡人:
黑龍江省委
:
王憲魁
寧安市公安局
:
鄧宏偉,
夏亞俊
寧安市看守所
牡丹江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女子監獄
寧安市國保大隊
牡丹江市司法局
寧安市法院
:
李力,
高遠,
李佳欣,
褚良,
謝培東
寧安市檢察院
:
孟慶雲,
張彬
寧安市政法委
寧安市“610辦公室”
東京城林區公安局
:
邢茂盛,
於興臣
爾站派出所
東京城林區看守所
東京城鎮派出所
:
李志坤,
劉可峰,
曹航
東京城派出所
:
李士坤
更新日期: 2022年4月5日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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