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生
簡介:
1600、
李京生(Li,Jingsheng),
男 ,
39歲 ,
北京法輪功學員。2001年9月被送往團河勞教所迫害。在被非法“延長勞教期”10個月後,於2003年10月24日被釋回。由於在勞教所遭受嚴重迫害,回家後仍被居委會、片警時時監視,使他虛弱的身體一直不能很好恢復,於2004年12月13日病逝。李京生原名李秋生,藝名reason(瑞子恩),患有先天性心髒病,於1998年5月學煉法輪功之後,身體基本恢復健康。1999年7月20日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全面開始後,李京生以自己修煉法輪大法的親身體驗寫成材料,去北京市政府上訪,去信訪辦上訪,第一次被抓後被工作所在地的領導保釋回家,第二次被拘留了半個月。 2001年6月25日,李京生到天安門廣場打坐煉功,和平請願。一惡警從警車跳下要求停止打坐,李京生高喊:“法輪大法是正法,還我們一個合法的煉功環境!”數遍後,該惡警“彭”地一腳狠狠踹在李的左肋上。之後,李被抬上警車非法拘押在某警所。後被送至分局看守所門口,李京生疼痛難忍,要求檢查身體。醫院檢查出心髒病,李又要求檢查左肋。一警察醫生說:“你們煉法輪功的都沒病,你是在裝蒜。” 2001年9月21日,李京生被送往團河勞教所五大隊。團河勞教所地處北京大興,因迫害大法學員而臭名昭著。 2002年6月,李京生被轉移到一大隊(普教隊),該隊包括李京生在內當時共有四名大法學員。剛到那兒不久,李京生因抗議非法關押而開始絕食,幾天後被綁架至集訓隊折磨,在那裡被迫害幾個月之後李京生又被轉回了一大隊。 2002年11月,中共的“16大”前夕,團河勞教所發藍色的所謂“新式”勞教服(冬裝),並禁止穿以前的紅色勞教服,後來知道,這與“紅衣人”一詞在明慧網上被多次曝光有關。李京生和同在一大隊的其他三名大法學員不約而同的拒絕穿勞教服。 北京市勞教局連續一個多月不讓大法弟子李京生、盧明強、劉永平等人洗漱。 2002年11月的一天,一名大法學員在班內煉功,“包夾”在旁邊既不願制止、也沒有向警察報告。大隊長知道後把該大法學員綁在床上,他的“包夾”也因此受到了威脅。第二天,李京生要求見大隊長,他的包夾被留在筒道內,李京生獨自一人出了筒道,到了辦公室後,當著大隊長的面開始煉功,後來李京生也被惡警綁在床上。 在李京生等大法學員被綁在床上迫害時,另一名大法學員曾經上書,要求停止這種違法的迫害行為;但通過惡警王華向勞教所所長轉交後杳無音信。 當時一大隊的大隊長是孫金亮,專門迫害大法學員的是副大隊長王華,後來二人因隊內的警察販毒事件被暫時撤去大隊長之職。 後來李京生再次絕食,幾天後的一個傍晚被劫持往集訓隊,到集訓隊後,李京生才被告知已被所謂的“延長勞教期”10個月。就這樣,李京生又一次遭受嚴重迫害。 2003年10月24日,被非法勞教2年4個月後,李京生終於回家了。剛回家時,他虛弱得連拿掃帚掃地的力氣都沒有,只能躺在床上休息。即使脫離了勞教所,居委會、片警仍在時時監視,讓他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承受著精神迫害。 他曾經告訴家人,在團河勞教所裡被折磨得最嚴重的時候,不讓他睡覺,不給吃飽,一頓只讓吃半個饅頭,很久都沒見過油葷,連方便面調料都覺得是美味;被幾個惡警打,胳膊都快被撅折了。在所謂的“攻堅班”,每天被罰坐在一個小馬扎上10幾個小時,就跟上刑一樣;或是被綁在床板上不能動彈,這對虛弱的他來講還算是“休息”了……他被折磨得視力、聽力嚴重下降,大腦經常發懵,反應遲鈍;土生土長的北京人,連北京好多地方都找不到了。 團河勞教所惡警田禹,男,20多歲,曾親口說出了團河勞教所惡警們的集體犯罪事實:在李京生絕食期間,開始時是有規律的對他進行灌食,妄想在李京生的思想中形成假象:認為每隔多長時間就要灌食。而後,在李京生認為將要被灌食的時間就偏不帶他去,如是多次,企圖增加其心理壓力、消磨其意志。 2004年6、7月的時候,李京生再次出現嚴重病態,臉色很差。10月份,身上開始浮腫,到了11月,他浮腫得越來越嚴重,從腿開始,逐漸往全身蔓延,一活動就喘不上氣。後來,連去廁所的力氣都沒有了。 11月30日,家人和朋友陪他去了北京軍區總醫院和東直門醫院,醫生說是腎病綜合症。2004年12月13日早上7點多鐘,正當家人准備送他住院的時候,發現他已經在睡夢中離開了人世。
迫害類型: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非法勞教;
加期(延期)/超期關押;
摧殘性灌食;
關押期間,剝奪大法弟子基本生活條件;
監視/跟蹤;
剝奪睡眠;
長期不提供食物或者不提供充足食物;
毒打/毆打;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法輪功給他們新生 中共將他們害死
對“北京團河勞教所的種種罪惡”一文的補充
被非法勞教期間的苦難與恥辱
北京團河勞教所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
大法給了他新生 邪惡卻奪走他的生命(圖)
憶北京大法學員李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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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興團河勞教所惡人惡行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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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被北京團河勞教所野蠻摧殘的事實
北京團河勞教所二、三、五隊惡警的犯罪事實
責任單位及惡人:
團河勞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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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金亮,
王華
北京市勞教局(北京市勞動教養管理局)
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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