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芬
簡介:
高秀芬(Gao,Xiufen),
女 ,
六十多歲 ,
大慶法輪功學員。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點多,來自哈爾濱的付輝、劉金霞、臧玉珍、高秀芬等多名法輪功學員在沈陽火車站下車時,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綁架到鐵西區興工派出所,後被非法關押在沈陽市於洪區造化鎮高力村看守所。 三月二十四日,當家屬到沈陽看守所要人時,根本無法辨認警察拿出的被綁架法輪功學員的照片,因為照片上的人已經被打得脫了相。 迫害晨煉的法輪功學員是一次荒唐的行動,沒有合法的理由和“證據”可言,因此所謂“案件卷宗”到九月二十三日時被大東區檢察院第二次退回。但大東區國保大隊繼續用所謂“補充偵查”造假、拼湊、構陷材料羅織罪名,十月二十四日第三次向大東區檢察院遞交卷宗。十一月末,大東區檢察院將十三名法輪功學員非法起訴到大東區法院。 九月十日:家屬和律師把親人遭酷刑的控告狀交到大東檢察院案管科,警察梁超說真有這種酷刑逼供可以起訴辦案人。但九月十二日再次去檢察院遞交委托書時,梁超以律師沒帶律師證為由拒絕出來見面。九月二十日律師去檢察院查看卷宗,先是門衛態度蠻橫不讓進,後來又謊稱過節沒人在崗,最後還與律師吵了起來,而梁超仍舊推脫不見。 九月二十七日:在大東檢察院,警察梁超抱怨因為家屬找律師,大連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好幾次庭沒開成,還舉出李天一的案子威脅家屬越申訴判的越重。他對維權律師參與此事非常惱怒,說:“北京那幾個爹(指律師)胡攪蠻纏”。最後,推說管案子的有專案組,上面還有科長、檢察長、市公安局,只能等著年末或年初判決。 十月十六日:在沈陽造化第一看守所,律師當著窗口裡的警察拿出付輝寫的被酷刑的經歷大聲的念,警察聽了很緊張。律師又當著督查吳主任的面朗讀了付輝寫的迫害的經歷,督查也十分惶恐和不知所措。最後律師們把相關的文件都遞了上去。 十月 二十二日:到國保大隊找吳督察,說去辦別的事,讓家屬在外面等。吳督察回來後推說是鐵西辦案,讓家屬去鐵西檢察院立案。 十月二十四日:到沈陽市督查大隊申訴。門衛很凶,一聽煉法輪功的事就大講中共灌輸的謊言。家屬跟他反駁兩句,他氣急敗壞地說:“我現在就可以打電話抓你!”之後到鐵西公安分局,三個警察推說這案子應該鐵西檢察院立案,告酷刑要到鐵西興工派出所去找。 十月二十九日:到鐵西檢察院立案,兩個接待的警察一聽說是法輪功的事就不受理,借口是檢察院只看證據。中午去興工派出所,一個所長推說:“這事不歸我管,你找門衛吧。”後來見到所長和辦案人時,表現的很恐慌,一口否認沒打人。 十一月六日:家屬與五位律師到大東檢察院,保安在“院領導”的授意下百般刁難,最後甚至出手推人,揚長而去。六十五歲腿有傷病的郭蓮輝律師向後踉蹌了幾步,差點摔倒。(六十五歲的郭律師曾因文革期間被槍擊導致膝蓋骨切除,行動不便。),費了一番周折律師才得以進去。下午去鐵西檢察院控申科談酷刑的情節,丁檢察官收下了控告。 十一月八日:到大東檢察院,警察梁超在電話裡對家屬推諉說:“不跟你們見面,只見律師。前天我們與律師見面爭吵的事都發到網上去了,所以我們只給錄音,不和你們談了。”梁又把責任推到鐵西檢察院,讓去鐵西檢察院找。 十二月十一日:到沈陽市人大信訪,門口檢查身份證、翻包,信訪辦公安部的接待員一聽跟法輪功有關,每個人都找理由推脫。其中一人還訴苦說:“以前也是一個法輪功家屬到這來告知家裡的人失蹤了。我就給有關部門打電話,對方說:‘你不要管這事,趕緊把電話掛了吧,這事沒有你過問的權利!’掛斷電話把我嚇了一跳。後來我的領導也說不能管這事。” 十二月十六日:到大東區法院信訪辦,家屬對一位老年警察講付輝受迫害的受酷刑,聽說是因為煉法輪功的事這位警察的語氣就變了,說雖然同情法輪功,但“只有聽話才沒有麻煩”。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十余位法輪功學員來到沈陽大東區小河沿東邊的夏芳園參加晨煉,沒想到這種健身行為卻使沈陽公安機構的警察如臨大敵,更不會想到自己在公園裡做幾個煉功動作成了“跨省大案”的直接證據!公安系統甚至給這次綁架案起了個故弄玄虛的名字“F321大案”。 “F321大案”由“專案組”專門負責,“專案組”由沈陽市國保和部份派出所抽調的警察組成,專案組辦公室設在沈陽市看守所,專門對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折磨、刑訊逼供,迫害手段殘忍。 沈陽大東區法院將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早八點半在沈陽大東區法院,對被綁架的十三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 面臨被非法庭審的十三名法輪功學員分別是:劉占海(男,四十八歲,哈爾濱人)、趙淑雲(女,六十多歲,內蒙通遼人)、李玉萍(女,五十四歲,沈陽人)、付輝(女,四十三歲,哈爾濱人)、劉金霞(女,六十多歲,哈爾濱人)、臧玉珍(女,六十歲,大慶人)、徐小艷(女,本溪人)、任秀英(女,七十二歲,哈爾濱人)、高秀芬(女,六十歲,大慶人)、劉亞榮(女,五十七歲,沈陽人)、王洪林(男,六十多歲,本溪人)、趙宏興(男,六十多歲,哈爾濱人)、武秋彥(女,五十八歲,哈爾濱人)。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十六日兩日再次對“沈陽跨省綁架案”中的十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因兩位被刑求嚴重的法輪功學員昏倒,法官隨口宣布“另案處理”;另一位受害人身體出現嚴重異常,被法官宣布為“身體健康”,讓半躺著開庭。 所謂“沈陽跨省綁架案”,發生在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兩天,警察先後在沈陽火車站和夏芳園公園綁架了十多名法輪功學員,理由是這些法輪功學員參加晨煉或有可能晨煉。隨後此事被構陷成“F321”跨省大案。據悉,這次綁架行動是直接由“中央督辦”,沈陽市“610”主抓,跨三省六地。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沈陽大東區法院對“晨煉案”中的十二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由於程序違法,遭到辯護律師的抵制,加之法輪功學員付輝因遭刑訊逼供,開庭前休克,當日庭審被改期到四月十五日。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早晨開庭前,沈陽大東區法院附近街道布滿了便衣,出動二、三十輛警車,如臨大敵。
早八點三十分,法院三樓能容納五十四人的大法庭卻僅限每個當事人的兩名家屬進去旁聽;其他親屬不讓進,而且旁聽席上的五十四個座位,都被社區和其他不明身份的人坐滿了,只剩下零星幾個空座位。所謂的“公開審理”成了一場騙局。 四月十五日上午開庭前,遭受長達一年多關押折磨的法輪功學員劉占海,昏倒在法院,心率160.下午四點多庭審期間,法輪功學員武秋彥昏倒,高壓204,低壓140,心率100多。 劉占海、武秋彥的律師基於兩位當事人的身體異常狀況,一直在要求延期開庭,但法庭方面不予采納。法官陳壯威竟然當場口頭宣布將劉占海、武秋彥另案處理。 法輪功學員李玉萍在沈陽看守所被迫害嚴重,一直是高危病號。在十五日上午的非法庭審中,她坐不穩,身體往一側歪,胸悶氣短、說不出話。其他當事人的律師要求給李玉萍檢查身體,建議休庭。約於十點三十分,法院人員把李玉萍帶出法庭,後又將她攙扶回來,法官陳壯威遂宣布說:“李玉萍身體狀況良好,繼續開庭。”法庭給李玉萍加了一把椅子,讓她把腿放在椅子上,半躺著開庭。 四月十六日上午庭審中,幾名公訴人聲稱法輪功學員公開煉功有罪、並給法輪功學員扣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但呈堂的所謂證據,沒有一樣能站的住腳,都被辯護律師一一駁倒,幾名公訴人被律師駁的無言以對,坐在都耷拉著腦袋。 接下來是法庭上幾名公訴人提供的所謂指控“證據”,車?轆式的宣讀“證據”,法官和公訴人走完程序就准備宣布“定罪”。面對法官和公訴人的法盲表現,律師們說:“我們再繼續和你們辯護下去就等於支持你們犯罪,浪費國家資源。”律師向當事人家屬提出可以結束本次庭審,從新聘請律師辯護(為了制止非法開庭,從新啟動程序維權)。幾位當事人家屬當庭表達了對律師的肯定和感謝後,同意辭退現任律師,聘請新的律師辯護。因為當事人家屬有當庭解聘和再聘請律師的權利,法院方面竟然公然踐踏法律,法官陳壯威當庭表示不允許再聘請律師,在五位律師和第二辯護人全退庭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繼續非法開庭。 四月十六日下午庭審中,法院方面在律師和第二辯護人全退庭的情況下,公然違法,完全在按照“上級的指示”在走過場,並說根據不同的情況,判3-7年,另行開庭。法輪功學員劉金霞、李玉萍、高秀芬、劉亞榮、臧玉珍都在法庭上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後的身心受益情況。臧玉珍並直截了當的揭露中共公檢法借法律手段、行迫害之實,庭審只不過是走過場,她說:“無論我們請不請律師,你們的證據多麼的站不住腳,你們對待我們的結果是一樣的,因為你們的目的就是為了迫害我們這群善良的好人。” 這些法輪功學員自我辯護都很感人,有的警察被感動的落淚,悄悄的把帽簷拉下來遮擋,有的旁聽席上的人一直在掉淚。明白了這些人都是善良的好人和邪黨迫害的凶殘無恥。即使這樣,邪黨法院還是要判他們有罪。 在兩天的庭審中,一法輪功學員當庭揭露:親眼看見付輝被扒的一絲不掛,全身被迫害的都是傷,躺在水泥地上。付輝因病情嚴重被另案處理,未參加本次庭審。 沈陽國保警察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十一日在沈陽火車站和夏芳園公園綁架了十多名法輪功學員,理由是這些法輪功學員參加晨煉或有可能晨煉,公安系統將這次綁架案定為“F321大案”。沈陽大東區國保警察對其中十三位外地法輪功學員劉占海、趙淑雲、李玉萍、付輝、劉金霞、臧玉珍、徐小艷、任秀英、高秀芬、劉亞榮、王洪林、趙宏興、武秋彥動用酷刑逼供,導致多人重傷,六十多歲的趙淑雲精神失常。 大東區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十六日兩日對十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此前劉占海、武秋彥的律師基於兩位當事人的身體狀況,一直在要求延期開庭,但法庭方面不予采納。結果四月十五日兩人當庭昏倒,法官陳壯威口頭宣布另案處理。之後對劉占海、武秋艷分別非法判刑四年和兩年。 哈爾濱法輪功學員武秋彥今年六月被轉關監獄前,就被迫害出現腦出血症狀,但警察仍強行將她送至監獄迫害。現在武秋彥說話吐字不清楚,人很瘦,情緒消沉。家屬接見時有兩個警察和兩個犯人在旁邊監視。
迫害類型: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非法起訴;
毒打/毆打;
非法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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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及惡人:
沈陽市看守所(沈陽市第一看守所)(於洪造化看守所)
大東區法院
大東區檢察院
:
梁超
鐵西區興工派出所
高力村看守所
更新日期: 2014年12月2日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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