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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江县公安局

    简介:
    龙江县公安局
    ,公检法,县级。龙江县国保大队周洪泉和韩军涉及多起迫害法轮功学员案件,包括: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到狱中折磨,造成多个家庭妻离子散或面临窘境。

    【补充说明】案内人员玩法弄权、妨害司法实例已录案存证供公检法机关具体究责,部分案例如下:

    ●二零零八年
    周洪泉和韩军二人参与对龙江县法轮功学员宋延锦、左刚、于景和的迫害。

    ●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
    周洪泉和韩军二人指使绑架龙江县法轮功学员殷炳勤、富云平,其中富云平已被判刑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家中老人及两个学龄的孩子无人照料,生活艰难困苦。


    二零一五年,周洪泉和韩军二人迫害六十二岁法轮功学员詹淑芬老人。老人家中留下一个六十六岁老伴无人照料,周洪泉和韩军二人甚至意图加害独力哺育两名幼子的李腊梅女士(詹淑芬之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齐齐哈尔龙江县国保大队周洪泉、韩军
    黑岗派出所所长张则学
    没有出示搜查证逮捕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民宅胁持被害人、;抄家、;掠夺私人财物并绑架、;非法关押被害人。
    ; 被害人:詹淑芬老人(六十二岁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上午十点
    龙江县国保大队
    黑岗派出所
    彩虹派出所
    没有出示搜查证情形下,(再次)非法侵入民宅胁持被害人、;抄家、;掠夺私人财物──计算机主机、移动硬盘等。
    被害人:李腊梅女士(法轮功学员詹淑芬之女)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龙江县国保大队教导员韩军
    黑岗派出所所长张则学、警察王岩
    强行让被害人在取保候审单上签字、照相和取指纹,张则学及王岩对被害人动手撕扯,拽头发,摁她的头和手。口出秽语恐吓并自述非法犯行,张则学指称被害人之母詹淑芬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被张则学、周洪泉、韩军等六个人摁着照相和取指纹,强迫被害人(李腊梅)做取保候审,国保大队的周洪泉和韩军扬言意欲非法强制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
    被害人:李腊梅女士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龙江县国保大队教导员韩军
    被害人:李腊梅再赴国保大队要母亲(詹淑芬),韩军再次威胁恐吓被害人(李腊梅),自称要抓她,并威胁对她母亲判重刑。

    ********************************
    有关清算公部门中不法份子之法源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权」,如下:
    【言论自由】之规定→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信仰自由】之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规定→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权】之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居住权】之规定→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中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下: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之1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244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2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中明文规定「妨害司法罪」,如下:
    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315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八章中明文规定「贪污受贿罪」,如下: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章中明文规定「渎职罪」,如下: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之1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正告龙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各级执(司)法工作人员

    渠等要儆醒,清算已经开始!

    王立军、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610头子李东生等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集团成员,现已遭报成阶下囚,共犯利益结构份子人人自危,个个难逃被调查涉案情节、犯罪刑罚及课责。《刑法》中就具有特定职权借机藉端、滥权(包括:居其位包庇迫害消极不作为者)渎职者有从重处分之明文规范。

    再说一次,清算已经开始!好自为之。

    该单位恶人:
    周洪泉韩军朱宝坤付明军冯礁

    受害人:
    赵玉华郑喜林左刚宋延锦于景和殷炳琴富云平詹淑芬蒋丽李冬梅王平赵恒兰李隆基王连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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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齐齐哈尔龙江县国保大队
    队长:周洪泉,手机13945220000、办电0452-5820113
    教导员:韩军,手机13846275777
    龙江县黑岗乡派出所
    所长:张则学,手机13846234560
    警察:王岩,手机13703692299

    更新日期: 2015年5月17日 2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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