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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恶人榜 > 恶人单位列表 简介: “不让睡觉”,其实是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被叫做“宿囚”的酷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如今被中共变本加厉的用于迫害法轮功学员及异议人士。中共警察称此为“熬鹰”,以车轮战术、昼夜不息的不许受害者睡觉,目的是对人的精神和意志进行极度摧残。此酷刑看不到眼见的伤痕,但却能使受刑者极端痛苦,连天迫害甚至可致人、尤其上了年纪的人“劳累死”。所以它是最隐蔽、最非人、最卑鄙的酷刑之一。 最初,锦州监狱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警转化一名法轮功学员(即逼迫放弃信仰),奖励恶警1000元,看管法轮功学员的犯人奖励一个“表扬”,(一个表扬减刑三十天)。到了二零零五年以后,锦州监狱为了达到进入“国家部级文明单位”,便对法轮功学员加大了迫害力度,由原来的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给1000元增加到2000元,给那些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犯人由给一个“表扬”增加到给一个功、二个“表扬”(一共减刑三个月)。这样一来,锦州监狱开始了对法轮功学员迫害升级,二零零五年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迫害死了3名法轮功学员,而锦州监狱却被晋升为中共的“部级文明单位”。在利益的收买下,警察和犯人出卖良知和人性,名符其实的充当了共产党手中迫害善良的工具。 查遍中国的所有法律,没有一条说法轮功是“邪教”;也就是说,打击法轮功没有法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的一共十四种邪教,都没有法轮功;(查百度网)。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见法 国《费加罗报》记者时,随口说出:“法轮功是邪教。”紧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而报纸文章和前党魁讲话都不是法律。 打压法轮功不是执法,而是在参与对善良同胞迫害的暴行,今日打压的功劳,都是明日的罪证。《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锦州监狱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者,包括监狱领导及警察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根据《刑法》,应负刑事责任。包括: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3、刑讯逼供罪。4、虐待被监管人罪。5、侮辱罪。6、诽谤罪等 。 在国际上,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主导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包括江泽民,罗干等人在海外已被判有罪,其帮凶的罪行等同于二战时期的纳粹战犯。 迫害案例1:以监狱犯人自焚事件嫁祸法轮功 引起警察及犯人极大不满 2001年9月,在锦州监狱发生了一起嫁祸法轮功的事件。狱内三大队有一个犯人叫王中江,此人非常老实,他身体不好,有眩晕症,由于该大队强制劳动任务是人织地毯,干活时得趴在地上一针一线地织,一趴就是十几个小时。王中江承受不了,晕了几次,他要求调大队,可没有人管。2001年9月一天早晨,王中江找值班队长,两个人没谈好,王中江拿出一瓶汽油,往身上倒,一边跑一边点火,没等跑到中心岗就倒在地上。监狱急忙把他送到锦州市205医院,可医院说要交二、三十万元住院费,监狱不交钱,就把他拉回监狱的医院里,没几天就死了。死后不长时间,狱内三大队传出谣言说王中江是“因法轮功而自焚”。如果是普通的自焚案件,监狱、大队、相关领导要给予处分,还要给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可嫁祸法轮功,就可以蒙混过关,对家属也可以理直气壮,甚至倒打一耙。可是,纸是包不住火的,王中江从未炼过法轮功,这是众所周知的。这一嫁祸事件发生后,引起警察及犯人极大不满,都说“小小锦州监狱都能嫁祸人家法轮功,看来中央电视台的自焚也不可信”。当时的管教监狱长是马振峰,内创三大队大队长是潘礼才,管教大队长是刘波,这三人是这次栽赃案的直接责任者,此案件的其他参与者,我们还在核实。 王中江自焚,实属承受不住监狱超负荷劳役而导致的。在本人身体有病的情况下,根据《监狱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锦州监狱内创三大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监狱的有关领导和警察却嫁祸于人,将王中江的死栽赃给法轮功,严重损害了法轮功修炼者在人民中的声誉,此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6条,构成诽谤罪。王中江根本就没炼过法轮功,这是公认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司法机关做伪证,陷害法轮功,从而达到掩盖事实、推托责任的目的,此行为触犯《刑法》第243条,构成了诬陷罪和《刑法》第305条,伪证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判处主要责任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他们身为警察,执法犯法,应该从重处罚。 迫害案例2:虐待法轮功学员 上千名犯人目睹恐怖迫害 锦州监狱二大队经常指使犯人监视、殴打和侮辱法轮功学员。2003年9月下旬这个大队发生了一起虐待法轮功学员事件:法轮功学员张贵生,因炼功遭到残酷迫害,恶警用纸胶带将法轮功学员四肢牢牢地缠住,嘴也缠上,由四个普通刑事犯架着出工。这纯属黑社会绑架行为,上千名犯人目睹此景,恐怖笼罩全监。大队召开全体大会逼迫法轮功学员做“检讨”,有些不明真象的犯人也发了言,将毒害扩展到每一个犯人,接着又将该法轮功学员,关进小号。这次事件的责任是二大队管教大队张宝志、大队长李跃、分队长李向阳。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也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当事人应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迫害案例3:锦州监狱警察徇私枉法 锦州监狱的不法官员们用金钱做诱饵,向狱警许诺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奖励1000元钱。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你们非要把好人转化成坏人吗?这就是邪恶的江××集团扭曲人性的真实写照,也是对所谓的文明社会的最大讽刺。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精神摧残的行为,是在逼着好人说假话,将导致中华民族走向罪恶的深渊,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同时这一行径也触犯了《刑法》第397、399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这些法律条款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 二零零八年四月,大法弟子张立田在山东被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反×教支队和太和分局恶警劫持到锦州,非法关在第一看守所,二零零八年八月被非法判刑五年,十月份被劫持到锦州监狱二十监区迫害,于十一月十七日被二十监区监区长程军、副监区长张宝志与犯人李勇、刘裴岩毒打致死。 张立田被打死后,监狱方面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恶剧:对外谎称张死于心脏病;家属提出委托外省法医做尸检后,他们将尸体从火葬场偷走,然后勾结锦州检察机关驳回了家属的申请;将动手打死张立田的犯人李勇、刘裴岩转移,此事被国际媒体曝光后,为转移视线,不久又将二名犯人调回锦州监狱;至今拒绝给家属死亡证明。 由于检察机关互相推诿,家属当时奔波四十多天无果,在向检察院提出封存尸体后无奈离开。 张民田为死去的哥哥讨回公道,想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这是人之常情,而锦州监狱这次主动找到张立田的家属想私了,才是不符合常理,其实张立田的真正死因监狱和检察机关都是心知肚明,百般阻挠的目的无非是为自己开脱罪名罢了。 “法轮功人权”已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将法轮功学员张立田被迫害的案例,分别以“紧急呼吁”、及“非法和任意致死”的形式递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我们相信:凶手不会继续逍遥法外。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锦州监狱一名毛姓犯人借出外看病脱逃,八天后,在武汉被警方缉拿归案,此人被捕后交代出锦州监狱狱警一系列受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狱警张宝志一人就受贿十几万元,随后锦州监狱张宝志等四名狱警以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马振峰、高文伟、王亮三名狱长被免职。 二零一一年七月,锦州监狱马振峰、高文伟、王亮三名狱长被免职,一时间锦城的百姓都在纷纷议论此事,因一名犯人脱逃致使三名狱长被免职,四名狱警被刑事拘留,真好比锦州监狱发生了大地震。 以狱长王占所、王学为首,狱政处处长高宽、副处长吴铭锋、教育处副处长蔡立新,以及狱警崔元岐、刘洪伟等,都亲自参与了迫害。 从二零一二年三月起,锦州监狱各个监区又在使用剥夺睡眠等迫害方式折磨法轮功学员。狱长王占所、主管狱长王学,以提干、奖金、记三等功等手段怂恿新录用的年轻警察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暴力“转化”。为了让法轮功学员放弃“真善忍”的信仰,他们对学员动用酷刑,包括:高压电棍电击、刑事犯围攻毒打、残酷体罚、腰带捆绑四肢、关押小号、抱凳、残酷性灌食、长时间剥夺睡眠、超负荷超强度劳役等法西斯暴行。目前已得知四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他们是辛敏铎、崔志林、张立田、曲成业。 该单位恶人: 受害人: 迫害导致: 迫害类型: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联系: 狱长王占所 办:0416-3496001 邮编:121000 狱长辛廷权:3496001(办) 2609999(宅) 手机:13941658888 更新日期: 2018年4月5日 15: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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