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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恶人榜 > 恶人单位列表 简介: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天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勇军的所谓“开庭审理”是非法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是符合《宪法》的。 在所谓的“开庭审理” 中,搞了什么“旁证”,而这些“旁证” 竟是被非法绑架、关押,随时可能被滥施刑罚的法轮功学员。在酷刑、捆绑、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行洗脑等高压迫害下,对这些学员取证,而且完全按着人为臆想的强加给学员,这样的所谓“证词”能有效吗?更何况这些学员从监禁中出来后,在网上已发表了“严正声明”,声明在非法关押迫害中,所说所写的一切作废,坚持修炼法轮功,那么还利用那些所谓“供词”作为“起诉”或“判刑”的证据或者另添加“莫须有”的罪名加害法轮功学员李勇军,这不是“瞒天过海”吗? 受害人: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联系: 更新日期: 2019年3月2日 3: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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