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事报道 > 恶人榜 > 恶人单位列表 明山公安分局简介: 明山公安分局,公检法,区级。辽宁本溪市政法委史凤友、孙洪发,本溪六一零主任朱文清,本溪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军,伙同全市各派出所,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联合绑架了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其中年仅四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李纯正(健康,无病史)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被本溪市看守所迫害致死;法轮功学员高崇二零一四年九月被暴打致偏瘫,后家人办理取保候审回家,但是目前仍生活不能自理。 十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在二零一四年八月--二零一五年元月被分开审理;二零一五年三月,王秀艳被枉判八年,马玉香七年,孙玉霞三年,高刚三年半被转入辽宁女子监狱迫害;张玫珍三年半,李妍三年半,李昕三年半,于利新五年,王秀莲两年,刘士业三年半仍被非法关押在本溪市看守所。 此次绑架迫害是当地近年来手段最卑劣、绑架人数最多的迫害案。 公安系统跨区统一时间绑架、抢劫 本溪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陈金宝,本溪市明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卢刚对下属派出所召开秘密会议,会议期间不允许警员带手机,全市统一时间实施绑架,共计有十三个派出所,五十多名警察参与此次绑架行动。 所有参与绑架的警察均没有穿警服出警,没有搜查证,把法轮功学员家内银行卡、手机、计算机、相机、现金、金银首饰均洗劫一空。 检察院系统玩忽职守 采取假口供诬陷当事人 法院系统恐吓家属 强行辞退律师 强制洗脑转化仍在继续 ****************** 依据《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就本案而论:参与绑架的单位及个人─明山分局国保大队警员:赵全、孙宏、刘俊华。 1、绑架法轮功学员于立新 实施绑架者: 明山派出所:李刚、刘学、丁众旭、杨延风 证人:邹德伟(胜建小区) 2、绑架法轮功学员王秀燕 实施绑架者: 牛心台派出所:张鸿滨、卢俊友; 明山派出所:丁众旭、杨延风、曲波 证人:王琳琳(民建小区) 3、绑架法轮功学员张梅珍 实施绑架者: 明山派出所:丁众旭、杨延风 4、绑架法轮功学员刘仕业 实施绑架者: 高裕派出所 5、绑架法轮功学员孙玉霞 实施绑架者: 新明派出所王君生、郝赫、李冉 证人:张翠(河东小区) 6、绑架法轮功学员李妍 实施绑架者: 金山派出所:于洪岩、郑佳志 证人:王学兰(平山区福利小区主任) 7、绑架法轮功学员高崇 实施绑架者: 金山派出所:张强、李全生、郑佳志 证人:栾丽林(金山办事处塔西小区) 8、绑架法轮功学员李昕 实施绑架者: 卧龙派出所 证人:张燕玲、王君平(东明街道办事处新闻小区) 9、绑架法轮功学员王秀莲 实施绑架者: 北地派出所:隋俊德、邹奉雨 证人:刘宁(河东小区) 10、绑架法轮功学员高钢 实施绑架者: 高台子派出所:王炳皓、夏云广 11、绑架法轮功学员马玉香 实施绑架者: 北地派出所:隋俊德、邹奉雨 证人:郭艳平(永光小区主任) 12、绑架法轮功学员李纯正 实施绑架者: 北地派出所:隋俊德、邹奉雨 证人:王川(新闻小区综合治理) 渠等成所为已具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之明文规定,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就渠等犯罪行为课责之依据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权」,如下: 【信仰自由】之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规定→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权】之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居住权】之规定→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中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下: 【强制罪(特定身份加重刑责)】之规定→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搜索、侵入他人住宅罪(特定身份加重刑责)】之规定→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规定→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章【渎职罪】,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如下: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之1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正告上揭公部门人员要儆醒,清算已经开始!周永康、薄熙来、610头子李东生等因对法轮功犯下累累罪恶,现已遭报皆成阶下囚,家属亲信人人自危,个个难逃被调查约谈迫害法轮功涉案程度、责任厘清及刑罚课责的问题。再说一次,清算已经开始!好自为之。
该单位恶人: 卢刚,赵权,孙宏,刘俊华
受害人: 王秀艳(王秀燕),吴钦侠,于丽新(于立新),刘世业,李一兵,赵丽娟,高崇,王秀莲,孙玉霞,高岗(高刚),张枚珍(美珍),李妍(研),马玉香,李昕,李纯正,耿淑芬,王艳霞,赵成林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辽宁本溪市公检法制造冤案的罪恶 辽宁本溪市十七名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关押
联系: 本溪市明山区西芳街20 国保大队大队长 卢刚,手机:13904946659 国保大队警员:赵全、孙宏、刘俊华
更新日期: 2015年4月28日 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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