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正體版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 迫害致死案例
  • 因学过法轮功而被迫害致死者和详情需要继续确认案例
  • 失踪名单
  • 受迫害的孩子
  • 更多迫害案例
  • 恶人榜
  • 严正声明
  • 海外迫害恶行
  • 恶人恶报
  • 澄清事实
  • 综合报道
  • 时事评论
  • 活动报道
  • 各界褒奖
  • 社会支持
  • 媒体报道
  • 温故明今

  • 各地受迫害人索引
  • 按恶人单位类别索引
  • 按迫害事实索引







  • 首页 > 实事报道 > 恶人榜 > 恶人单位列表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联名呼吁的11名律师中的7位律师

    简介: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公检法。中共邪党专制下的法院,早已丧失维护社会公正、正义与公道的正常功能,中共的法官完全没有了那种法律人对法律的敬畏和尊崇,而沦为邪党欺压国民、破坏法律实施的帮凶。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就是典型的代表。

    石家庄中级法院在对待法轮功学员遭陷害的案件的判决上,石家庄中院漠视法律,违背抛弃一切程序、事实和证据,强词夺理,代替下级法院裁决、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策划超期关押、阻挠律师会见、庭审时限制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抓捕参加旁听的大法弟子、勾结司法局威胁恐吓律师、阻挠保外就医等等。打着法律的幌子,栽赃陷害大法弟子,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已经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石家庄市约有上百名的大法弟子,因为坚持信仰法轮功讲述被迫害真相而被非法判刑,最长的达11年半,关押在各监狱遭受煎熬,有的甚至在监狱中被迫害的奄奄一息,失去生命,石家庄中级法院就是直接的凶手之一。

    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各县市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由石家庄中级法院刑二庭幕后判决的,然后再由区法院出判决书,上面堂而皇之的写着“如不服从本判决,在十日内上诉到中级法院”的条款,上诉的结果毫无例外的维持原判,因为一审本来就是中院操控下级法院判的。连延期开庭、取保候审、是否允许旁听、家属委托律师之类的都要经中级法院刑二庭批准,判多少年、罗织的罪名是否够力度,更是由石家庄中级法院掌控。

    石家庄中级法院审理的三鹿毒奶粉案被媒体称为史上最荒唐的判决,也因此得到了“三鹿法院”的别名。每次开庭审理都勾结国安国保警察阻挠或抓捕前往旁听的受害民众,还通过610给代理毒奶粉赔偿案件的律师施加压力,李方平律师、黎雄兵律师、滕彪和许志永博士都被北京市国保警察强行“谈话”。

    三鹿毒奶粉事件自2008年9月曝光,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省受害儿童的家属,到石家庄的法院索赔立案,但法院称“上级有指示,暂不受理”;

    2008年11月22日,石家庄中院对三鹿毒奶粉案的数名被告做出判决,级别越高,处罚越轻。为了使三鹿董事长封口,将罪名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变成了伪劣食品,却对奶农奶贩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被判死刑,同罪不同罚;

    2009年2月12日,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平息民怨,非法裁决毒奶粉企业三鹿集团破产。 使30万受害的消费者家庭的赔偿成为泡影,随着三鹿的破产,2008年毒奶粉事件也将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记忆。

    对于中国司法现实中出现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严重违法现象,尤其是对法轮功修炼者的严重违法判决,中国近年来有多位维权律师挺身而出,正义直言,据法力争,开创了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的局面。

    由法轮功学员宋爱昌的辩护律师:程海、黎雄兵、唐吉田、谢燕益、李顺章、杨律师;法轮功学员王三英的辩护律师:孙红力、李苏滨、李和平、江天勇、莫少平律师联合两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127人,就河北省石家庄中级法院违法插手下级法院审判一事,联名上书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石家庄中级法院回避该案的二审审理工作。

    申请还建议:在作出石家庄市中院回避本案的决定同时,对此案中违法渎职人员应该立案追究。借此,立即开始全面深入调查石家庄市中院存在的所有违法情事挖掘其深层次原因,以为尽快重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必要的准备,并依法严惩少数隐藏在该院内部的违法犯罪份子,以警示全国司法部门。

    近期网路曝光中共司法新底线,对法轮功案件可以判缓、判免、判减,但不能判无罪。

    [刑二庭:(法轮功学员二审案都在此庭)]
    办公室电话:85187151(可以让其叫人,或转达来电内容)
    庭长:李保亮 办公电话:0311-85187158、85187152
    副庭长:刘斌 0311-85187155、13315119295;梁连山0311-85187158(李宇新案二审法官);刘平0311-85187157.
    主管「郄丽莉」案法官:张宁:0311-85187197
    手机:18503265970
    院长 :崔存利0311-85187297
    副院长 尹新民 0311-85187288
    副院长 刘士军0311- 85187012
    副院长 张保江 0311-85187378
    纪检组:李耀江 0311-85187007
    副院长 张瑞明 0311-85187015
    副院长 李增益 0311-85187003
    副院长 苏风雷 0311-85187386
    法官:
    邵彩然0311-85187157(李宇新案二审法官)
    戚风祥85187157、85187167(王晓峰案二审法官)
    张立新0311-85187337
    董建义:0311-85187186(办公室)
    魏淑贞: 0311-85187158(办公室)
    吕玲(女):0311-85187153(办公室)
    裴卫华(女):0311-85187159、85187337(办公室),手机13931888584 ;
    刘斌(男):0311-85187337
    王峰:0311-85187230、85187326、13315119295
    曹法官:(可打总机85187000查询)
    王英臣0311-85187337
    马寅生0311-85187197
    骆丽丽0311-85187197
    张宁0311-85187197(晋州吴春然二审法官)
    书记员:王迪、郅茎、王婷
    内勤:史建民0311-85187151
    ***************************
    现政权倡导以宪治国,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规定公检法人员办案终身负责制。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法轮功学员的善良、平和、坚忍为全社会所公认,法轮功创始人的著作被翻译成30多种文字,弘传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法轮功的迫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用刑法第三百条诬判法轮功学员是适用法律错误,相关的法轮功书籍、材料根本就不是犯罪证据。

    操控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政法委610的权利已被逐渐消减,麻木的枉法判决,随着法律在逐渐健全社会时,一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突出的典型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之流已经落马遭恶报。

    二零一七年二月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法轮功学员被610国保特务构陷非法起诉、枉判的案件被退回免予起诉或撤诉的案例。惟:
    ●晋州市法轮功学员吴春然一审被冤判五年提起上诉,据悉可能被内定维持原判。
    ●胡延霞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张宁既不开庭也不见律师,就裁定维持原判。
    ●杨会洲二审代理律师去中院四、五回才得以复印案卷,急忙交了辩护意见,连中院法官刘斌的面都没见到,就有了维持原判的结论。
    ●王晓峰二审时,中院法官戚风祥对案卷内容都没甚么印象就给维持原判。

    法院的管理一般是业务归口垂直领导,石家庄市各县、区法院对应的是石家庄市中院专门负责受理一审上诉的刑二庭。石家庄中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对当地所有的法轮功学员冤判案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该单位恶人:
    刘斌吕玲张宁戚风祥王英辰魏淑贞许广为邵彩然王婷

    受害人:
    白玉枝(白玉芝)李秀敏黄伟王晓峰李惠云(慧云)吴春然吕新书宋洪水牛敏杰(牛敏洁)(牛敏婕)邱立英(邱丽英)王博孙丽(孙莉)盖五反焦梅山胡艳霞(延霞)赵立山郗丽莉宋爱昌赵统销王三英周景华杨银桥(银乔)郄丽莉杨刚旦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16年来石家庄中级法院对百余起冤案维持原判
    石家庄桥西区公检法诬判法轮功学员案例
    九次身陷囹圄-优秀女教师被非法关入监狱
    杨银桥讨薪案进展-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11律师和127位家属联名抗议石家庄中院
    曝光石家庄邪党中级法院的罪恶
    无罪被判三年 石家庄高级工程师宋爱昌上诉
    瘫痪人修炼脱病苦 坚持信仰被关入监
    王博案近况:母女绝食抗议迫害 父亲心脏病重

    联系:
    地址: 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邮编:050000,(区号0311):
    总机 0311-85187000(可查询任何法官电话)
    地址: 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邮编:050000(区号0311):
    总机 0311-85187000(可查询任何法官电话)
    院长:崔存利0311-87793242
    副院长:刘士军0311-85187288、13933000508;张保江0311-85187012;李惊涛13673236626;苏风雷0311-85187158(主管刑二庭)。
    纪检组长:李耀江0311-85187378

    更新日期: 2017年4月6日 10:39:00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