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正體版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 迫害致死案例
  • 因学过法轮功而被迫害致死者和详情需要继续确认案例
  • 失踪名单
  • 受迫害的孩子
  • 更多迫害案例
  • 恶人榜
  • 严正声明
  • 海外迫害恶行
  • 恶人恶报
  • 澄清事实
  • 综合报道
  • 时事评论
  • 活动报道
  • 各界褒奖
  • 社会支持
  • 媒体报道
  • 温故明今

  • 各地受迫害人索引
  • 按恶人单位类别索引
  • 按迫害事实索引







  • 首页 > 实事报道 > 恶人榜 > 恶人单位列表

    徐汇区检察院

    简介:
    徐汇区检察院
    ,公检法,区级。●依据罪刑法定主义(no penalty without a law),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具体规定此原则。
    ●就现行的法律条文、甚至具名之法规命令及公文书,均未对法轮功定性。
    ●检方若以刑法三百条起诉,因不符构成要件,无以认定黄巧琴有罪。法轮功弟子被迫害事实之真相资料公诸于众,非但未损及他人法益,无危害社会情事不构成犯罪;换言之,公署内司法人员如以具体作为阻挠人民知情权或假公权力侵害国人法益,才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依法应追究公职人员渎职滥权之责并加重其刑。
    ●宪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惟城管执法时砸毁财物,打人伤人;强征土地,暴力拆迁,强征暴敛,公民冤假错案上访无门、悲苦农民仰药自杀,被说成寻衅滋事……,司法对此毫无作为,执法怠惰莫此为甚。
    ●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惟劳教制度却不经审判,直接剥夺人身自由。
    ●宪法保障: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何以对付不起社会抚养费者强制堕胎?泯灭良知违宪执法,罪无可逭!
    ●宪法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何以为追求政治利益随江泽民党匪集团迫使法轮功?

    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徐汇法院是司法改革的试点区。清算已经开始,原中央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李东生已被捕,原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也在2015年4月初被移交司法,他们一个个贪赃枉法,目无法纪,迫害法轮功。

    99年7.20镇压法轮功之前,全国有一亿人得法,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家属全部炼功,常委本人有六人拜读过《转法轮》一书,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学法、炼功人数也相当可观,试想,掌权者都能按照真、善、忍标准做人,做事,不可能出现贪污、受贿之事,腐败现象不治而愈。惟江泽民利用党国机器发动了这场邪恶的镇压,把人心向假、恶、斗的方向引导,人无善念,无心法约束,不相信善恶有报是天理,甚么坏事都敢做,天灾始终来自人祸,造成高官、富豪吃、用特供,而普通百姓全泡在被毒物污染的环境里,呼吸有毒气体得肺癌,喝有毒液体得肝癌,吃有毒固体食物得食道癌,吃转基因食物甚至影响生育能力,遗祸子孙后代。受害之深,不可估量。更不用说利益分配方面的巨额差距。镇压法轮功,到底谁是受害者?任何人、任何生物、任何物质都是受害者。

    江氏党匪共犯结构选择了逆天而行,天将灭之,已成定局。江氏党匪共犯结构只是一个符号,这个实体是由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者所组成。再说一次:清算已经开始!凡是参与其中的人,都将成为江氏党匪共犯结构的陪葬品。

    请案内司法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作出公正的判决,也为自己选择光明的未来。

    该单位恶人:
    徐震辉

    受害人:
    柏根娣张勤王屹仡刘鹏袁秀芳周立成周琴尤秀云王桂芳张许枚郑燕黄巧琴李耀华张轶博卢玉之(玉芝)叶莺(叶颖)杨亮李红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曾遭冤狱十年-上海工程师张勤又被非法判五年
    一份女儿为妈妈准备的辩护词
    上海徐汇区法院开庭迫害五位法轮功学员
    上海张勤绝食抗议一百五十多天
    155718.html#2007-5

    联系: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
    南丹路40号 邮编200030 电话021-64384537
    公诉科
    检察官 徐震辉
    电话:021-6487-2222转2409分机

    更新日期: 2020年7月12日 21:45:00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