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正體版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 迫害致死案例
  • 因学过法轮功而被迫害致死者和详情需要继续确认案例
  • 失踪名单
  • 受迫害的孩子
  • 更多迫害案例
  • 恶人榜
  • 严正声明
  • 海外迫害恶行
  • 恶人恶报
  • 澄清事实
  • 综合报道
  • 时事评论
  • 活动报道
  • 各界褒奖
  • 社会支持
  • 媒体报道
  • 温故明今

  • 各地受迫害人索引
  • 按恶人单位类别索引
  • 按迫害事实索引







  • 首页 > 实事报道 > 恶人榜 > 恶人单位列表

    明山区法院


    法官季蕴芹

    简介:
    明山区法院
    ,公检法,区级。依据《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权」,如下:
    【信仰自由】之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规定→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权】之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居住权】之规定→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中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下:
    【强制罪(特定身份加重刑责)】之规定→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搜索、侵入他人住宅罪(特定身份加重刑责)】之规定→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规定→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章【渎职罪】,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如下: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之1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正告公部门人员要儆醒,清算已经开始!周永康、薄熙来、610头子李东生等因对法轮功犯下累累罪恶,现已遭报皆成阶下囚,家属亲信人人自危,个个难逃被调查约谈迫害法轮功涉案程度、责任厘清及刑罚课责的问题。再说一次,清算已经开始!好自为之。

    该单位恶人:
    李丹季蕴芹洪亚非邴妮婷姜凤武李功科

    受害人:
    王秀艳(王秀燕)赵成林王丽娟于丽新(于立新)熊安明项福岩刘世业高崇颜(崇艳)高崇李岩王秀莲孙玉霞高岗(高刚)张枚珍(美珍)李纯正李妍(研)李彤钟维琴(仲维琴)马玉香李昕李纯正董树海王艳霞赵成林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辽宁本溪市公检法制造冤案的罪恶
    辽宁本溪赵成林又被非法判刑四年
    本溪十二位好人被陷害-众律师仗义执言(图)
    辽宁本溪更多法轮功学员近期被绑架
    辽宁本溪明山法院陷害12名法轮功学员

    联系:
    邮编:117000,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25号,电话:024-43626039

    院长 刘卫东
    法官 季蕴琴,手机:18641467537
    司法人员:
    刘卫东 024-42885666 18641467555
    张辉 024-42885505 18641467566
    魏威 024-42885559 18641467111
    艾利军 024-42885577 18641467577
    赵国芳 024-42885503 18641467699
    黄丹涛 024-42885599 18641467599
    王艳 024-42885516 18641467696

    ---本溪法院系统---
    http://pkg2.minghui.org/mh/2015/4/24/phone-benxi-court.docx

    更新日期: 2015年4月28日 1:33:00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