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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惡人榜 > 惡人單位列表 簡介: 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衛星電視廣播的接收受法律的保護,每個公民都有不可侵犯的知情權。禁止公民個人收看境外衛星電視廣播的所有行徑(如查抄衛星天線、罰款等)都是違法的,侵犯了公民的通訊自由,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迫害類型: 迫害事實相關報導: 聯繫: 更新日期: 2010年1月31日 4: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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