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佳木斯市桦川县法轮功学员刘子平接到桦南县法院有关“办案人”送达的起诉书。
起诉书中企图对刘子平非法量刑三至五年。起诉书由桦南县检察院副院长张金玲签字公诉。刘子平不服提出不认可非法开庭,如果强制开庭本人必须做无罪辩护。
迫害刘子平的人员:桦南县孟家岗镇派出所所长高大明出警绑架、并积极凑所谓的材料上报检察院,桦南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石大力为首做出非法批捕决定。桦南县检察院副院长张金玲接纳并主管做出非法起诉决定,并以公诉人签字。桦南县法院审判长车旭冉。
桦南县法院定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非法庭审刘子平。
公诉人张金玲(副检察长)肆无忌惮的在法庭上多次打断当事人陈述权利,阻碍不让当事人提及法轮功真相,公然诽谤、污蔑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人格侮辱、歧视,企图阻碍律师、不给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机会。律师一再举手,争夺律师辩护的合法权利,在合理抗争后,才得到当事人的合法陈述权利。
律师依法辩护,据理力争, 最后把公诉人驳得无言以对。然而,公诉人张金玲毫无隐晦,当场又宣读给刘子平量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