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点多,法轮功学员吴有清(女,五十岁)驾驶电动摩托车,在高州市人民医院旁边,被国保大队人员以查车为由,非法抓走。吴有清随身物品如手机等被夺走。参与者有国保大队黎阳(音)等人。随后国保大队人员驾驶吴有清的电动摩托车到其家里非法搜查,拿走了三本明慧期刊。吴有清的电动摩托车被国保大队人员丢弃在其楼下。当时劫持吴有清的是国保人员黎阳(人称黎队)、高州城南派出所片警周维学、冯曾果、高州市“六一零”主任湛杰,是去抄家时才打电话叫去的。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吴有清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构陷,十月十二日被非法批捕。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吴有清依法对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原队长黎阳、警察周维学、湛杰(副大队长、610头目)及高州市城南派出警察冯曾果提出控告,指控他们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法撤销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高公国保刑罚决字(2017)002”号拘留决定书;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黎阳、周维学、湛杰、冯曾果等人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原告十天精神、经济损失,归还退回私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