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点半,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在昌乐法院非法庭审胡金彦。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胡金彦被非法判刑一年半。检察院认为判得轻而提起抗诉,案子到了潍坊市中级法院。
胡金彦被两名警察搀扶着走上法庭,他戴着手铐和脚镣,一进法庭就喊:“法轮大法好!”潍坊中级法院的李桂霞法官到庭陈述所谓案情,检察官在法庭上陈述了昌乐国保抗诉的原因,还是要以所谓《刑法》第三百条判胡金彦三年以上。
胡金彦不承认他们捏造的罪名,他认为学法轮功做好人无罪,发真相资料无罪。并要求无罪释放。
律师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法轮功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危害,炼法轮功只是祛病健身做好人,法轮功是修炼,家里当然有书、有资料,这都是合法的。在场法官和检察官都静静的倾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