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100426
中文姓名:
李桂霞
姓名拼音:
Li Guixia
性别:
职务职称:
法官
工作单位名称:
潍坊市中级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法官。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点半,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在昌乐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胡金彦。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胡金彦被非法判刑一年半。检察院认为判得轻而提起抗诉,案子到了潍坊市中级法院。

胡金彦被两名警察搀扶着走上法庭,他戴着手铐和脚镣,一进法庭就喊:“法轮大法好!”潍坊中级法院的李桂霞法官到庭陈述所谓案情,检察官在法庭上陈述了昌乐国保抗诉的原因,还是要以所谓《刑法》第三百条判胡金彦三年以上。

胡金彦不承认他们捏造的罪名,他认为学法轮功做好人无罪,发真相资料无罪。并要求无罪释放。
律师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法轮功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危害,炼法轮功只是祛病健身做好人,法轮功是修炼,家里当然有书、有资料,这都是合法的。在场法官和检察官都静静的倾听。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轮功学员李明霞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审判长朱跃纬,陪审员:刘清华、石建新,法官助理郑云龙,书记员杜玉玲。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何大勇,审判员李桂霞、高兴东,书记员:杨雨欣。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山东省诸城市法轮功学员李明霞遭枉判后续报道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4/16/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92666.html#25415225338-3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9/28/山东昌乐胡金彦第二次被非法庭审-35427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