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辽宁锦州法轮功学员吕凤霞被构陷到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后,遭冤判两年。参与庭审人员是审判长张德存,审判员李立辉,陪审员蔡广森,书记员王芳芳。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坤,助理检察官赵哲。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辽宁锦州法轮功学员潘文杰的代理律师就太和区法院法官李立辉、张德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两点多钟,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陈再华案,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在辩护律师的坚持下,当场播放了执法记录仪,把锦州市太和分局警察执法犯法的过程暴露无遗。
律师指出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之处:1、搜查程序违法,被搜查人和家属不在场,见证人身份信息不明;2、扣押程序违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了扣押,应当在三日内返还;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开庭三日前将被告人的传票送达,而本案并没有进行送达。
律师问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法官以证人身体不适为由开脱,律师问道,是卧床不起吗?有医院的诊断书吗?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其证言无效。
陈再华在最后陈述中说到,我的东西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是合理合法的,我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请问公诉人我破坏了哪个法律的实施?而且我炼功后家庭和谐,邻里和睦,修真善忍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陈再华想进一步讲真相,被法官制止。
庭审结束后,陈再华因坚持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而被滞留法院四十多分钟。一周后,太和区法官李立辉、张德存等枉法裁定陈再华五年刑期。十二月中旬陈再华代理律师和家属控告了相关责任人。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非法庭审杨玉辉,律师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杨玉辉也作了无罪自辩。庭审近上午十点开始,十一点半结束。庭审开始,杨玉辉要求共产党员回避,审判长张德存以不符合规定为由直接驳回。但在程序推进不久,张德存或许觉出自己不经法院院长直接驳回申请的非法性,他问杨玉辉为什么要求回避,杨玉辉堂堂正正的说,信仰法轮功是有神论,和共产党员的无神论有信仰冲突。张德存听后无言,仍然继续开庭。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法轮功学员聂晶被太和区法院(审判长张德存)非法庭审。上午九点四十分,在公诉人、太和区检察院的王晓仿宣读了起诉书,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律师铿锵有力的辩护,以及家属辩护人的有理有据的陈述,使得公诉人明显没有了底气。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锦州市太和区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枉判聂晶二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