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39
编号:
E000101531
中文姓名:
谷月
姓名拼音:
Gu Yue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龙港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
法院院长: 张汝成: 13898293188
部份法院干部电话:
马海涛 : 13009285818
刘 静 : 13898999995
王源深 : 13052680615
王福印: 13842948889
吴应权: 13050987776
安俊生: 13942911987
赵汝利: 13942952101
李孝青: 13904296611
近照:
家庭住址:
谷月(法官):13842971189 0416-2039023
董程(公诉人):13904290999
华正涛(西街派出所所长):13898983616
迫害事实:
龙港区法院法官。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刑事庭古月、王炳远两人以及检察院董程、王福飙等人,从二零一四年到二零一七年以来构陷、诬判十多名法轮功学员:王淑兰四年,罚金五千元;尤跃宏四年,刘玉新四年,赵丽君一年,李淑清一年,金宏一年,高文志四年半,杨丽春一年,曹丽燕一年。还有赵淑兰,魏玉池,陈再芹,吕秀芝,白净,李艳英等。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杨丽春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早上七点多,被葫芦岛市龙港区西街派出所非法抓捕,警察抓捕借口是杨丽春控告了元凶江泽民。近日,杨丽春被非法判刑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两点十分左右,关于杨丽春因起诉江泽民而被非法庭审一案,龙港区法院不公开审理。参与人员有法官谷月、陪审员鄂丽娜、唐金辉,书记员齐娜,公诉人董程,还有法警及多名龙岗分局的警察和政法委、610、国保等人。不让任何亲属参加旁听。

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王淑兰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多下楼去早市,被楼下的四、五个社区人员跟踪至一号小区早市后,劫持至一号社区,后又被四名片警、警察和协警胁迫回家,将家中一些私人物品抄走。王淑兰被非法关押、构陷。

在开庭以前,律师和家属辩护人多次与龙港区检察院公诉科董程、王福飙见面,与法院古月见面、沟通,递交书面意见、证据,建议检察院依法撤诉,建议法院依法退案,但是都被拒绝。检察院执意要违法起诉、法院执意要违法开庭。律师在几天前向检察院、法院都递交了“回避”要求,在当天开庭前,古月通知律师:回避被驳回。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王淑兰。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没有在开庭前三天发布公告、公布开庭细节。法院内外便衣警察很多,他们严守法院大门口,不许人们进入法院。经家属事先要求,只允许四个人旁听。非法庭审大约两个小时。龙港区检察院的王福飙(男,公诉人)以刑法三百条构陷王淑兰。北京董律师和王淑兰的丈夫张士文为她作了信仰法轮功合法的辩护。审判长古月多次乱敲法锤,阻止律师和家属辩护人的发言。

在多次被古月乱敲法锤打断中,律师坚持辩护一部份内容。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而且取证程序违法,更与指控罪名没有关联性。龙港区龙湾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没有家属签字。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向家属送达拘留、刑事拘留决定书及被逮捕情况。律师特别指出:侦查人员没有围绕(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调查王淑兰有没有参加或利用过什么组织及邪教组织;也没有调查王淑兰的行为破坏了中国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

古月打断律师发言,不让律师提联合国法律。古月说,这里不能提《宪法》只提法律,这是中国特色,这是“中国特色”的话说了两三次,还几次敲了法锤,打断律师发言。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王淑兰被非法判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见【2017】辽14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王淑兰已经提出上诉。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2/16/辽宁葫芦岛市法院罔顾事实,违法冤判王淑兰-361506.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1/21/辽宁葫芦岛市王淑兰被非法庭审-359853.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2/27/控告元凶遭报复-辽宁杨丽春被非法判刑一年-358378.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