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对临泉县法轮功学员赵云彬非法庭审,律师为赵云彬做了无罪辩护。整个庭审过程休庭三次,庭审中,律师宣读辩护词,为赵云彬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无言答辩,审判长梅桂红气得满脸通红,当即宣布休庭,到后庭和律师争论,审判长告诉律师:上面有指示,不准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律师告诉审判长,我是律师,必须尊重法律替正义说话。于是,审判长梅桂红和律师大吵起来。
第三次开庭,审判长指公诉人控告赵云彬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律师辩驳道:赵云彬利用了哪个×教?赵云彬在这个组织里是什么职务? 他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他有什么能力和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呢?公诉人如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行为究竟破坏了那条法律和行政法规,就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应无罪释放。
审判长梅桂红,当即宣布休庭,改日再审。整个庭审过程约进行一个多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