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赵鸿娥、张淑杰及王桂芳遭非法庭审。当时,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从看守所强拉出去庭审。法院隐瞒家属,通知三人户籍所在的村委、社区来旁听,使得庭审过程中没有一位家属到庭旁听,更谈不上家属为她们聘请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
王桂芳是最先被非法庭审的,整个过程也就半个小时,之后是张淑杰与赵鸿娥,也是草草了事。三位法轮功学员庭上都不承认自己违法犯罪。
案子到法院后,张淑杰家属多次找到董文法官告诉他张淑杰没有违法,法轮功不是×教,法官董文不听善言,并威胁恐吓说:你不要说了,再说你小心了。王桂芳家属也写信给董文:二零一一年三月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第五十号令,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信仰法轮功无罪,法官办要终身负责的,希望他依法办案,无罪释放王桂芳。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由丹东振兴法院法官董文及其他执法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在案件证据不足,并且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荒唐的用毫无相关的刑法三百条对法轮功学员张淑杰、赵鸿娥及王桂芳下判决,王桂芳被冤判四年,张淑杰与赵鸿娥被冤判三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