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77
编号:
E000101697
中文姓名:
董文
姓名拼音:
Dong We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振兴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振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振兴区兴三路28-1号 (区号0415; 邮编 118000)
翟振宽 院 长,手机 13941525757
崔大勇 副院长 办0415- 3137268,宅0415-3137875,手 机13941570481
栾永军 副院长 办0415- 3135341,宅0415-7187771,手 机13842519011
张达远 副院长 办0415- 3126616,手机13358771717
王常庆 刑事庭长办 0415-2277068
陶占华 刑事副庭长办0415 -3139521,手机13842519658
董文 刑事庭长 办0415-2277071 手机18242424769
代连芬 法官,办0415- 2277041
蒋雅贤 法官,办0415- 2277041
冯泰昆 审判长
张乾 法官办0415-2277072
代理审判员 王连友
代理审判员 王连耀
代理审判员 苗蕾
代理审判员 蒋芳新办0415-2277072
人民陪审员 宋诚
书记员 马丽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丹东振兴法院法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赵鸿娥、张淑杰及王桂芳遭非法庭审。当时,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从看守所强拉出去庭审。法院隐瞒家属,通知三人户籍所在的村委、社区来旁听,使得庭审过程中没有一位家属到庭旁听,更谈不上家属为她们聘请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

王桂芳是最先被非法庭审的,整个过程也就半个小时,之后是张淑杰与赵鸿娥,也是草草了事。三位法轮功学员庭上都不承认自己违法犯罪。

案子到法院后,张淑杰家属多次找到董文法官告诉他张淑杰没有违法,法轮功不是×教,法官董文不听善言,并威胁恐吓说:你不要说了,再说你小心了。王桂芳家属也写信给董文:二零一一年三月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第五十号令,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信仰法轮功无罪,法官办要终身负责的,希望他依法办案,无罪释放王桂芳。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由丹东振兴法院法官董文及其他执法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在案件证据不足,并且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荒唐的用毫无相关的刑法三百条对法轮功学员张淑杰、赵鸿娥及王桂芳下判决,王桂芳被冤判四年,张淑杰与赵鸿娥被冤判三年半。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1/7/辽宁丹东市三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已上诉-35937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