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521
编号:
E000101786
中文姓名:
郭筱宏
姓名拼音:
Guo Xiaoho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仁和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仁和区检察院公诉人,承办四川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陈鹤琼女士被构陷案非法起诉。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点半,陈鹤琼女士被非法庭审,开庭时间二个半小时,陈鹤琼是戴着手铐、脚镣走进法庭的。陈鹤琼的辩护律师梁律师和郭律师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以法律为依据,不要以“解释”、“内部文件”、“报告”等作为量刑依据,无罪释放她。

公诉人郭筱宏与庭长张云林在庭上放了较长时间在农贸市场构陷陈鹤琼的录像,有个男的有意识的从陈鹤琼的包里拿出一张资料,对着镜头,让镜头看,然后装进陈鹤琼的包里,之后两个男的一人拽着陈鹤琼的一只手成一字形,在农贸市场游街似的羞辱陈鹤琼。

公诉人郭筱宏虽在非法庭审中不断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构陷陈鹤琼,但始终不敢回应两位律师及当事人关于犯罪四要件在本案中严重缺失的问题。公诉人郭筱宏因屡屡以“两高”司法解释诬陷法轮功,声音大且生硬。律师说:迫害这么多年,没有给法轮功学员发出声音的地方、交流的平台和方式。港、澳、台都在炼法轮功,公诉人郭筱宏说:一国两制。律师说:都是中华民族。

律师详述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散发书册到底在告诉人们什么,笔录中提及,她在第一农贸市场向两个中年男性散发法轮功资料;除陈鹤琼本人供述以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陈鹤琼有散发行为。同样陈鹤琼本人供述,她向这两名中年男性散发的法轮功资料,很快被这二人归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律师指出:即使陈鹤琼实施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而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陈鹤琼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产生危害社会、迫害法律实施的结果。

辩护律师接着说:检察院指控陈鹤琼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却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谓的邪教组织是什么、在哪里、组织架构如何、陈鹤琼在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她采取了怎样的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第九十九项、第一百项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文件,即《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这个废止规定表明,在中国出版、印刷法轮功书籍,并非非法行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刑法第三百条、“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用到“邪教组织”这个非法律用语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评价,超越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刑法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了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不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陈鹤琼不构成犯罪,请依法给予无罪判决。

陈鹤琼在庭上表示:法轮功是一种祛病健身、提升道德的佛法修炼。对法轮功的迫害都是建立在谎言基础上的;法轮功学员发的真相资料是让人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泽,与政治无关。作为一名法轮功学员,我在修炼中身心受益,我只想让更多父老乡亲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泽。在这个灾难频发的环境中都能平安、幸福。我们所做的一切没有危害社会、没有伤害任何人,更与犯罪无关。

庭长张云林屡屡打断陈鹤琼的无罪辩护,不准讲与法轮功有关的事。就是炼法轮功讲真相被诬告迫害到这里来的,不讲法轮功讲什么。

自始至终,陈鹤琼的发言平和慈善。庭长张云林却不理智的打断,吼叫着:休庭,法庭气氛搞得很紧张,那些警察立即包围了陈鹤琼。

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希望法官及相关人员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无罪判决。不要再盲目追随江泽民集团执法犯法迫害法轮功学员了,给江泽民集团算总账的时候就要到了,谁听从他的邪恶命令迫害了法轮功学员,谁就得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为其陪葬。所以释放法轮功学员陈鹤琼才是你们正确的选择。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1/14/攀枝花陈鹤琼被庭审-律师要求无罪释放-359604.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