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决河南潢川县法轮功学员刘真芳女士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违法枉判迟至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才通知刘真芳家属签字取判决书。此次参与对刘真芳迫害的潢川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审判长:肖艳茹审判员:董飞人民陪审员:杨雪莹书记员:彭文丽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史在河又被非法判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审判长:肖艳茹、人民陪审员:黄琳、黄向东、书记员:聂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