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锦州法轮功学员武秀兰、何久梅、张晓梅被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非法分别判处二年、四年、四年。参与非法庭审何久梅的是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审判长冯欣、审判员张旭芳、陪审员姜航、书记员刘怡辰。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辽宁锦州凌河区法院枉判七旬法轮功学员徐秀云四年。近日,家属控告了相关责任人凌河区法院法官冯欣、张旭芳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