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鞍山市法轮功学员刘景宇被鞍山市铁东分局长甸派出所绑架,被鞍山市铁东区法院法官王冰非法判刑四年半,刘景宇上诉期间多次向鞍山市中级法院刑一庭法官王叶提出公开开庭,并提出了撤销案件的申请,刘景宇的律师也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法官王叶回复律师说是否开庭还没有定,后维持原判,当时中法刑一庭庭长是张代勇。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下午五点左右,齐锡民在家正在做晚饭,鞍山市铁西区分局国保大队长王登科带领南华社区派出所警员撬门入室、抢劫绑架,当时没有出示搜查证及任何证据,整个办案过程都是违法的。
检察院把非法抄来的法轮功书籍、打印机等作为所谓的证据非法起诉到鞍山铁西法院。办案人员为了构陷齐锡民,编造她在一楼栋里向一个邮箱放了法轮功资料,但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在现场找到法轮功资料。办案人员只好以齐锡民家中的资料冒充现场证据,还找了两个“证人”编造伪证。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午间十二点左右,铁西法院非法庭审齐锡民,公然打断律师辩护、剥夺了公民的辩护权,仅十多分钟走形式的庭审,草草结束。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齐锡民被冤判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所有非法抄的法轮功物品和一台电动车。
两个证人的所谓“证言”根本不符合常理,明显是编造的。为了澄清事实,齐锡民家属去了社区办事处找到所谓“证人”胡俊,说明情况后,她说没有给齐锡民作证,让家属去找派出所去查清事实,同时把情况告诉了她的上级领导吴晶,吴晶告诉家属是派出所让胡峻作假证,因齐锡民居住地归她们社区管辖,上级政法委把齐锡民当作重点,派出所为了执行上级政法委下达对法轮功统一大抓捕行动,才指派胡俊做假证。
齐锡民的律师表明,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信仰者有权制作出版信仰内容的材料。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律法规等与宪法相抵触的部份无效。信仰“真善忍”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公民有制作出版法轮功资料的自由。修炼法轮功制作、存有法轮功资料并不犯罪。
家属拿着社区造假证的录音证据上诉到鞍山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对于案情没有依法核实审查,而是听从鞍山政法委指示,在9月份维持原判,都没有公开开庭而是书面审理。为此家属又请律师申诉,鞍山市中级法院仍维持原判驳回申诉,中级法院形同虚设。
目前齐锡民已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迫害。
鞍山市铁西分局国保大队长王登科、鞍山铁西检察院公诉人刘梦、鞍山铁西法院法官王雪、中级法院主审法官王叶,他们蓄意制造冤狱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绑架罪、抢劫罪、侵占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枉法追诉罪、枉法裁判罪、剥夺公民信仰罪、破坏法律实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