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102320
中文姓名:
刘丹红
姓名拼音:
Liu Danhong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审判员
工作单位名称: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电话区号0429,邮编125000)
院长: 柴学伟  办公室 3166501、3166472、3166469
副院长 3127502、3127504、3127566、3127508、3127509
纪检组长 3127507
政治部 3127484
办公室 3127438
督察室 3127451
纪检监察室 3127480
法医室 3127414
立案庭 3127403
第一刑事审判庭 3127464
第二刑事审判庭 3127472
审判监督庭 3127416
执行庭 3127459
法警队 3127406
内勤电话0429-3166465
刑事庭庭长:安静
刑事庭:高恩思、王建国、袁晓芳
刑二庭电话:3166468、3166472、3166471、3166487、3166469、3166470、3166449、3166428、3166449、3166504
近照:
家庭住址:
刘丹红 办电:0429-8580275,手机: 13358809110
迫害事实: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五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王淑兰,被绑架近半年后,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非法判王淑兰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辽1403刑初284号)。王淑兰提出上诉。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非法维持冤判(【2018】辽14刑终48号),审判长詹亚臣,审判员刘丹红、王亨,书记员姬天琦。

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崔兵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下达裁定书(2023)辽14刑终33号;维持原判。审判长张鹏程、审判员宁海涛、刘丹红,法官助理贾霄,书记员勾希鹏。

葫芦岛市南票区法轮功学员刘全旺(59岁),被连山区法院诬判五年后上诉,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作出(2023)辽14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非法维持原判。审判长张鹏程、审判员刘丹红、朱丹,法官助理申械希,书记员勾希鹏。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辽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刘全旺上诉被非法维持原判五年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3/16/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57794.html#23315221558-1
辽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对王淑兰的冤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3/30/辽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对王淑兰的冤判-36351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