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对法轮功学员高维平的维持东城法院的诬判。二中院审判长为刑一庭法官李凯、审判员为刑一庭法官王洪波和韩绍鹏、书记员为王欣。
法轮功学员李淑云对丰台法院的判决不服,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18)京02刑终366号刑事裁定审判长:李凯(13911870682)、审判员:韩绍鹏(电话:13522512390)、审判员:王洪波(电话:15699852472),参与对丰台区多名法轮功学员的冤判,在本次审理中未公开开庭审理,指定律师是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