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大年三十前二天),贵阳市花溪区法院非法对张菊红开庭。此前一天(2月12日),花溪境内的法轮功学员被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打招呼,不准去庭审现场。
所谓的“庭审”从2月13日上午9点半到中午12点过,近三个小时。先是,花溪检察院公诉人赵庭松,也是张菊红案在检察院阶段的办案人,拿着很厚的一叠《变更起诉决定书》,用了二十多分钟读完。《变更起诉决定书》有二条所谓“犯罪证据”,律师要公诉人赵庭松出示:证人和“证据”?,审判长张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证人进场。证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长罗吉松、陈东昊。也是张菊红案在公安阶段的办案人(实际上的作案人,绑架、非法关押妇女)。
律师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第二条“犯罪证据”,边提问、边作无罪辩护。问:《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写到“2015年7月22日,张菊红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江路邮政局邮寄的方式,分别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快递编码:1032207778114)和中国最高检察院(1032207763114)邮寄法轮功类宣传品《刑事控告书》。经贵州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总队认定,张菊红所邮寄《刑事控告书》系法轮功类宣传品。”,这里《刑事控告书》(以下有时又称:《诉江状》)是邮寄到北京最高检、最高法,是控告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的状子,为什么会到你们公安派出所警察手中?提问刚一出口,审判长又敲了一下桌子,张德才说:“你的提问与本案无关”,律师的提问被打断。
律师问(没让证人回答):你们公安办案是先立案后侦查,还是先侦查后立案?按《刑法》规定应该是:先侦查再立案。那么请问:我的被告张菊红在立案前,已经被控制在“贵阳市法制中心”(又称:烂泥沟洗脑班),而且长达81天,就是属于“非法拘禁”。话一出口,审判长张德才为掩盖这一“非法拘禁”事实,急忙敲桌子,张德才说:“你用词要注意!”
律师作无罪辩护中,只要是他们认为不能在庭审中讲的,审判长张德才就敲桌子,辩护被多次打断,造成 “张菊红修炼法轮功,是无罪的”的观点无法完整表达。
在庭审中被告张菊红,一直坚持自己修炼法轮功无罪,不认罪;只要被告张菊红一提到“法轮大法是正法”时,审判长张德才就敲桌子,呵斥——不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