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81
编号:
E000102509
中文姓名:
张立
姓名拼音:
Zhang Li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花溪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责任单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院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邮编:550025
电话:0851-83150726、0851-83624103
近照:
家庭住址:
张立(张菊红案件的办案人、审判员) 0851--83155372
迫害事实:
花溪区法院审判员。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大年三十前二天),贵阳市花溪区法院非法对法轮功学员张菊红开庭。张菊红案在“庭前会议”前,被事实上确定了两位无罪辩护人,一个是贵阳恒权律师事务所的李贵生,一个是张菊红的远房亲戚(表叔)周鉴忠。

花溪法院张立(办案人)和伍副院长(负责刑事案件)二人,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十五日上午和傍晚,三次到看守所见张菊红:

第一次从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3点到6点,“谈话”三个小时就是要:张菊红“辞退律师李贵生和表叔周鉴忠”两位辩护人,要张菊红“自己为自己辩护”,“这样几分钟就解决问题,如果要辩护人的话,要开几个小时才完”;如果“硬要坚持两位辩护人辩护的话,对张菊红本人不利”,当天的张菊红对此没有表态;

第二、三次是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当天:上午10点二人又到看守所对张菊红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如果不要李律师和周鉴忠辩护,并且认罪,我们给你“判三缓四”,明天(26号)就开庭,元月几号你就可以回家了;如果你不配合就要重判。张菊红回答“我没有罪,不要辩护人可以,但要无罪释放我!”到傍晚7点,二人再次又返回看守所,又问“想好没有?同意辞退律师、认罪,明天就开庭”。

张菊红最后仍然坚持要李律师与表叔为她作无罪辩护。他们说,“条件已经给你开了,你无情,也别怪我们不客气!”甩下这一句话就扬长而去。

张立和伍副院长二人,三次见张菊红的谈话,都没有任何的笔录、签字等文字材料。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当天,张菊红的侄子在上班时,被社区副主任李林被打招呼说:“周鉴忠跟你家不是亲戚,法院都知道他炼法轮功,他‘犯有案’;张菊红的案子,是小事一桩,不要搞得太复杂,要注意你是在政府工作的”。(当天下午王武村的支书龙超伦、副支书詹梅梅也被叫到花溪区法院)在“施压”后张菊红的亲人们,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写下“只要李律师辩护,不要周鉴忠辩护”的条子。

李贵生律师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收到早在十一月二十八日已成文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按规定,要有至少十天的时间准备,才能开庭;可花溪法院却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短讯”通知律师,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2点半在第三审判厅开庭。十二月二十五日一早,辩护人周鉴忠和张菊红的哥哥张华二人赶到法院,要索取《开庭通知》和《旁听证》;一直到下午1点半钟李律师赶到后,到第三审判厅照下了一张空无一人的照片。

直到下午4点,办案人张立从外面回到法院,见面就急匆匆地说:正好你们都在,十二月二十二日看守所那边来电话,说张菊红情绪激动地要见法官,我们赶去后她说,李律师这案子拖了这么久,很不负责任,周鉴忠又不是律师,她不要辩护人了。张立说:我们想也是,花溪法院《起诉书》已改写,案件简单,不要辩护人,由张菊红自己辩护,只要她本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张立说完,随手将一张说是张菊红签字的“手书笔录”在几个人面前晃了晃,意思是:律师被解除了、当然周鉴忠的辩护资格也被同时取消。随后,律师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两次去看守所,被拒之门外。前一次是说,所里一周的“安全检查”不让见、后一次就是贵阳市第一看守所白副所长,直接让李律师看花溪法院留下的,不让李律师见张菊红的“信函”。

当律师向花溪法院提出要依法控告时,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张立电话说,“张菊红又要李律师一个人为她辩护了”。之后,李律师又去看守所,亲自了解了以上“张菊红辞退两位辩护人的事实真相”。

周鉴忠在帮助被告张菊红时,咨询律师后,表示在法庭上与律师一起为张菊红作无罪辩护。二零一七年三月,周鉴忠向花溪法院递交了有张菊红亲自“签名”的《委托书》。张立要周提供一份目前“未被执行刑罚、未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二零一七年四月中旬,周鉴忠去重庆户口所在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情况说明》,回来将原件交给张立,由助手孙晖放入“卷宗”里面。

以后的几个月,周鉴忠多次电话询问“阅卷”一事,回答都是:“还未决定你是否做辩护人”,周鉴忠指出,你们这是在侵权违法。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周鉴忠与前往办理《旁听证》的被告亲人到法院,又问张立“出庭辩护一事”,才得到由孙晖交给的《起诉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副本,周鉴忠在“送达通知”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到此,周鉴忠事实上已经是被告张菊红的辩护人了。

二零一七年,周鉴忠作为辩护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副本中发现,张菊红履行公民权利向“两高”邮寄的起诉江泽民的法律文书《刑事控告书》,被认定为是法轮功宣传品,随之变成了“定罪证据”。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周鉴忠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写了《关于排除花溪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中非法证据的申请》一文(下简称:《排除变更起诉中非法证据的申请》)从多角度指出,法律文书与宣传品的本质不同:法律文书寄送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宣传品是散发广大群众,法律文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宣传品是讲清真相,同一法律文书只有一份,宣传品则数量众多,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不容混淆。

周鉴忠的这个《排除变更起诉中非法证据的申请》在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电话里,向办案人张立正式提出,并且跟张立说:等打印后将寄往法院,张立回话说“不用打印即可”。

周鉴忠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被电话叫去法院,结果到5点半下班了,都没见到张立的影子!直到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2点钟,法院开庭前会议,周鉴忠到张立、孙晖办公室。张立说:按高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的“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禁止担任辩护人”。当周鉴忠提出他们的做法是典型在违宪违法时,对方回答:“我们都是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案的”、“你被禁止担任辩护人,现在只是告诉你与当事人而已”。周鉴忠提出要见伍副院长,张立说“不必了,法院已经作了决定!”。张立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给周鉴忠看,上面写有七项不能担任辩护人,并附有一重要说明:“其中第四至七项,如果是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周鉴忠先生收到了花溪区法院张立法官转给的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并在送达通知上签了名。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张法官对李律师和周先生说:张菊红说她“不要周鉴忠和李律师做她的辩护人,她自己辩护”,并出示了由张菊红签名并盖有红手印的“询问笔录”,晃眼看了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张菊红,才知道那个“询问笔录”是假的,是伪造的。那几天叫武威的副院长和张立法官多次找她谈话,威胁诱骗她答应“不要周鉴忠和李律师做辩护人,只要认罪可以判三(年)缓四(年),马上开庭立即释放回家。并威吓说如果不配合他们就要重判!”张菊红答:“我没有罪,不要辩护人可以,条件是无罪释放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9/9/贵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张菊红要求无罪释放-373581.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4/18/贵阳花溪公检法合谋枉判朴实妇女四年半-36426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