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13
编号:
E000102524
中文姓名:
岳淑豹
姓名拼音:
Yue Shubao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地址:开发区黄海西路168号。
电话:0411-87505822
批捕科:高翔。
申控科:余杰,吴海
检察员:岳淑豹、李迪、王明昊、刘俊世、方晓奎。
开发区检察院 岳警察电话:(0411)-87929958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公诉人。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外企翻译贾秀春进行了近四十分钟的非法庭审。
贾秀春和辩护律师分别针对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辩护律师在总结性陈词中郑重强调贾秀春无罪,应该无罪释放。

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结束,主审法官王前未当场宣判,告知所有旁听人员合议庭将择日协商后出结果。

贾秀春面对开发区检察院公诉人岳淑豹提出刑法第三百条的指控,贾秀春做了逐一回应,对指控着重做出了以下驳斥:

公安机关的卷宗中说贾秀春是从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贾秀春澄清自己是二零零六年到二零零七年才接触到法轮功。

贾秀春说自己只是一名外企员工,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

公诉人指控在贾秀春家里搜查出法轮功书籍,贾秀春认为把这作为罪证没有法律依据,法轮功一切书籍都是自己私有物品,并没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要件。

公诉人所认定的劳动教养记录来判定贾秀春有罪,贾秀春驳斥这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自己是二零一二年被非法劳教的,劳教期限本来是两年,但二零一三年随着劳教制度的解体自己提前获得了自由。

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面对公诉人岳淑豹无理性的表达,辩护律师又郑重提示“我想提醒公诉人,法律人就应该以法律为依据,法律人要有个法律的思维,事实就是事实,无罪就是无罪。”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4/22/外企翻译当庭自辩-推荐大家拜读《转法轮》-364426.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