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鞍山市法轮功学员高俊被辽阳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孙虹军、王丹彤、王浩非法起诉。
卷宗到达法院后,家属要求律师接见高俊依然被阻,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在开庭前一天,律师才被获准去见当事人,还得经过辽阳县政法委610批准,由法官刘永生在一旁监视。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一审第三次开庭,审判长刘永生,审判员高晓光,陪审员边玲,代书记员赵秀兰、白莹。法官出示所谓犯罪证据,包括写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条幅,打印机,光盘、书籍,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做出一审判决,高俊被非法判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永宝被冤判六年处罚金三万元。
家属委托律师见高俊,让他签了上诉状,委托他妹妹作为二审辩护人,并把上述材料随同卷宗经由辽阳县法院一审法官刘永生送达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