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法官黄建辉不顾四位法轮功学员无罪的事实,妥协于中共“610”的幕后操纵,随便套用刑法300条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将郑明辉、徐俊彪、彭佩珊、祁秀梅诬判五年、四年、二年、二年。四位法轮功学员不服法院不公正的判决,上诉到汕头市中级法院。然而,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汕头中院再次无视四位法轮功学员无罪的事实,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汕头市中级法院院长施适在汕头会议上,还把非法判刑郑明辉等汕头四位法轮功学员当作所谓的“工作成果”向汕头市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