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并刑终字第306号),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处董爱玲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刑事判决书》上署名:审判长王文皓,审判员贾仑、张永明,书记员贾丽娜。
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一年间,太原法轮功学员温朔雁因为对法轮大法的信仰被太原中级法院二审枉法冤判五年。出狱后二零一一年在太原市中级法院案后多次答疑中,温朔雁问原案二审审判长王文皓:您能不能给我出示“法轮功是所谓×教”的法律依据?(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审判长和他的助手找呀找,没有找到“法轮功是所谓×教”的法律依据,只找到了最高法院的文件依据(没有司法效力的“内部通知”)。温朔雁对审判长说: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立法。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依文件(内部通知)判决,在中国是违法的。
审判长改口说:依例判决。温朔雁说:依例判决只适合于《商法》,不适合于《刑法》,依例判决在中国是违反《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的。不管是依文件判决,还是依例判决,都不是依法判决。法官王文皓无话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