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红委托了李律师和她的表叔周鉴忠先生做她的辩护人。开庭前,周鉴忠先生收到了张立法官转给的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并在送达通知上签了名。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张法官对李律师和周先生说:张菊红说她“不要周鉴忠和李律师做她的辩护人,她自己辩护”,并出示了由张菊红签名并盖有红手印的“询问笔录”,晃眼看了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张菊红,才知道那个“询问笔录”是假的,是伪造的。那几天叫武威的副院长和张立法官多次找她谈话,威胁诱骗她答应“不要周鉴忠和李律师做辩护人,只要认罪可以判三(年)缓四(年),马上开庭立即释放回家。并威吓说如果不配合他们就要重判!”张菊红答:“我没有罪,不要辩护人可以,条件是无罪释放我!”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对张菊红非法开庭。三月二日,贵阳市花溪区法院电话通知张菊红的律师,张菊红被判刑四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