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午,在茂名市电白区国保大队队长陆尚辉、电白区610头目陈昌兴的带领下,一行二十多人来到电白区法轮功学员林燕梅父亲的家门口敲门,林燕梅的家人不开门,警察拿来消防钳子强行撬开铁门破门入屋,并把下班回来看望外公的吴朝棋和刚买菜回来的林燕梅强行控制,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抄家。国保等警察四处翻找法轮大法资料,钱物,抢走了两台电脑、六个打印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两万多元现金、吴朝棋和林燕梅儿子的手机等私人财产。
不法警察把林燕梅与吴朝棋强行推上警车,带到茂名市电白区最东边的电城镇派出所。同时绑架走的还有林燕梅不修炼的儿子。
九月二十七日上午,林燕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林燕梅。同日下午,家属与律师来到滨海新区公安分局。值班警察告诉律师:“不是我们办案,去找派出所。我马上打电话给办案警察,让他们接待。”
律师和家属到了派出所,才知道办案警察杨桂添,今天休息,是刚才分局打电话给他,他才到派出所来的。律师给杨警察出示了证件,并对杨警察说:“来找你谈谈”。杨警察就带律师进了一个房间,里面有好几个警察,律师向杨警察简单明了的说明了:“我的当事人无罪,请贵局撤案,予以释放”的观点,并向杨警察递交了《关于林燕梅案律师意见书》的法律文书。律师在法律文书中阐述:林燕梅不构成犯罪;林燕梅没有利用邪教组织,其行为属于自发,与任何组织没有关系。公安部[2000]公通39号文《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林燕梅没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等。按照《刑法》第三条,“罪行法定”原则,“制作、传播信仰宣传品”不属于犯罪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请贵处撤销案件,将林燕梅予以释放。
律师和杨警察谈完后,杨警察对林燕梅的父亲和家属说:“律师有律师的观点,我们警察有我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