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瓦房店法院(审判长牟林德,审判员周发慎、高源)非法判五位法轮功学员:金翠香4年并勒索罚款8000元;韩雪松3年6个月并勒索罚款8000元;韩美玲2年并勒索罚款5000元;柳爱敏1年并勒索罚款3000元;徐笑岩1年并勒索罚款3000元。据悉开庭时只有一名学员家属在场,其他4名家属没有接到法院开庭通知。
金翠香、韩雪松、韩美玲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大连市中级法院没有开庭,维持冤判。审判长殷传茂,审判员王雍、孟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