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开庭时杨秋仁问法官,自己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法官无言以对。杨秋仁坚信自己无罪,依法委任两位律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诉状中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信仰法轮功属信仰自由,受《宪法》第三十六条保护。中国没有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广州市天河区公、检、法紧随中共江氏集团的暴政,藐视国法践踏人权,是在迫害百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州市中级法院才立案二审。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到广州市中级法院书面通知,通知律师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到中院当面陈述辩护意见。律师当时正在外地办案,无法及时赶回。在获悉律师事务所收到中院的书面通知后,律师马上联系主办法官黄敏洽,但黄敏洽坚决不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维护杨秋仁的合法权益,律师再次向中院提交了二审开庭要求书,但中院未回复律师的要求。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中院向另一位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律师一周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该律师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重很大歧异,要求开庭审理,律师还将开庭要求书亲自送给法官黄敏洽,希望二审开庭,开庭时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再和律师沟通,不听取律师意见。一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中级法院漠视杨秋仁的基本权利,在杨秋仁的委任律师尚未提交书面辩护词,还在争取二审开庭审理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的情况下,轻率做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杨秋仁已委任律师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