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24
编号:
E000105384
中文姓名:
郜明
姓名拼音:
Gao Mi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包河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包河区检察院司法人员,直接参与诬判法轮功学员王光辉。

二零一五年,王光辉被包河区检察院、包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有期徒刑。王光辉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该院以“法轮功案件都不开庭二审”为由维持原判。包河区检察院负责王光辉案件的人员是郜明;包河区法院审理人员李丽、凌圣荣,他们明知案件真相,却枉法对王光辉进行诬判。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5/9/安徽社科院法轮功学员王光辉含冤去世-38640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