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烟台市莱阳市法院对五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不顾事实枉用法律,于七月二十日诬判五位法轮功学员:祁玉玲被诬判八年、罚金一万元;张志栋、吴桂梅都被诬判七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刘彩红被诬判二年、罚金五千元;李国玲被诬判一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参与本案的人员有莱阳市法院审判长高殿章,审判员孙高强,书记员徐慧珠,还有所谓“人民陪审员”盖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