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十月法轮功学员翟亚男因发放真相资料,被蜀山区井岗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非法关押于合肥女子看守所。构陷她的案卷材料两次被合肥蜀山区检察院退回到派出所,但检察院李卫华和派出所所长李春生拒绝放人,第三次所谓“补充侦查”后,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初非法起诉到蜀山区法院。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翟亚男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非法判两年六个月,并勒索处罚金三千元。审判长吴小水、审判员朱毅、陪审员丁尚飞,公诉人李卫华。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两点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王敦龙和胡文业非法开庭。蜀山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卫华,是此案的公诉人,蜀山区法院法官孙钰负责此案。
律师在庭上,严肃指出此案的违法之处,法庭上气氛很尴尬,检方也不拿物证出来,也不叫证人到庭作证。公诉人李卫华有些气急败坏的表情,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回答对所谓的证据的控诉。公诉人和法官只能转而又去问胡文业,你认不认罪?以后还炼不炼法轮功了?胡沉默不作回答。律师坚决地说:“我要求,宣判我的当事人无罪,并且立即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点对翟亚男非法庭审,庭审开始,公诉人李卫华在庭上大言不惭地宣布,对翟亚男非法庭审有“充分的证据 ”,称通过摄像头看到的翟亚男和路人(所谓证人)说话,说法轮功好。
律师称,公诉人李卫华无任何理由,纯属于信口道来,不具备起码公诉人的素养,睁着眼说瞎话。律师说法轮功好,并不构成犯罪。律师驳斥李卫华:本次只有单独证人证言,你说的所谓证据全都是孤证,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以此来定罪。法院应该宣告我的当事人无罪,不要枉法裁判。
律师还提出来,之前有一个程律师为翟亚男辩护,被法院无理拒绝,所以要求法官回避,法官当庭没有给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