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24
编号:
E000105444
中文姓名:
李卫华
姓名拼音:
Li Weihua
性别:
职务职称:
副科长
工作单位名称:
蜀山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合肥市井岗路1100号(红皖家园对面),井岗路靠北的一侧,万泽路和枫林路之间。
案管中心查案电话:63503498 /63503493 举报电话:65562000
主要领导电话:
潘孝峰检察长63503401
万山检察长63503401
王炳坤副检察长63503402
钟读宽副检察长63503403
李新枝副检察长63503408
章梅纪检组组长63503407
傅强案管中心主任63503491
侦监科:
瞿临祉科长63503451
周平副科长63503465
公诉科:
王为民科长63503461
黄河副科长63503417
黎骏副科长63503466
李卫华副科长63503473
近照:
家庭住址:
蜀山区检察院,地址:合肥市井岗路1100号
蜀山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卫华,电话0551-63503473,18955183473
迫害事实:
合肥蜀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公诉人。

二零一八年十月法轮功学员翟亚男因发放真相资料,被蜀山区井岗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非法关押于合肥女子看守所。构陷她的案卷材料两次被合肥蜀山区检察院退回到派出所,但检察院李卫华和派出所所长李春生拒绝放人,第三次所谓“补充侦查”后,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初非法起诉到蜀山区法院。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翟亚男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非法判两年六个月,并勒索处罚金三千元。审判长吴小水、审判员朱毅、陪审员丁尚飞,公诉人李卫华。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两点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王敦龙和胡文业非法开庭。蜀山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卫华,是此案的公诉人,蜀山区法院法官孙钰负责此案。

律师在庭上,严肃指出此案的违法之处,法庭上气氛很尴尬,检方也不拿物证出来,也不叫证人到庭作证。公诉人李卫华有些气急败坏的表情,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回答对所谓的证据的控诉。公诉人和法官只能转而又去问胡文业,你认不认罪?以后还炼不炼法轮功了?胡沉默不作回答。律师坚决地说:“我要求,宣判我的当事人无罪,并且立即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点对翟亚男非法庭审,庭审开始,公诉人李卫华在庭上大言不惭地宣布,对翟亚男非法庭审有“充分的证据 ”,称通过摄像头看到的翟亚男和路人(所谓证人)说话,说法轮功好。

律师称,公诉人李卫华无任何理由,纯属于信口道来,不具备起码公诉人的素养,睁着眼说瞎话。律师说法轮功好,并不构成犯罪。律师驳斥李卫华:本次只有单独证人证言,你说的所谓证据全都是孤证,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以此来定罪。法院应该宣告我的当事人无罪,不要枉法裁判。

律师还提出来,之前有一个程律师为翟亚男辩护,被法院无理拒绝,所以要求法官回避,法官当庭没有给出答复。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翟亚男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1/22/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452218.html#221121205144-4
安徽省合肥市法轮功学员翟亚男被非法开庭 补充公诉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1/15/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451943.html#2211142322-13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1/24/合肥王敦龙和胡文业被非法庭审-律师要求当庭释放-433970.html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0/3/被枉判入狱-合肥翟亚男申诉遭“约谈”关押19天-432131.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9/4/安徽合肥市六旬老太翟亚男被非法判刑-411352.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5/30/合肥市法轮功学员翟亚男被非法庭审-律师庭辩无罪-407029.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5/19/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87555.html#19518235129-13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