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泸州合江法院诬判高贤英、张元华、邹明英三位法轮功学员。在法院庭审与判决中,把合法的法轮功资料作为所谓“罪证”,并以资料的数量作为非法量刑的依据,制造冤案。一审中,高贤英(76岁)被诬判七年,勒索罚金七千;张元华(48岁)被诬判三年零六个月,勒索罚金六千;邹明英(53岁)被诬判一年零六个月,勒索罚金两千。三位法轮功学员提起上诉。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违反庭审程序,在泸州纳溪区看守所内,非法庭审高贤英、张元华、邹明英三位法轮功学员。与在合江县法院一审一样旁听证只发给当事人的家属一家一人,只准三个家属、一名公民辩护人进入。法庭阻绝民众旁听;公诉人检察官钱光润,多次语无伦次,逻辑混乱的发牢骚,构陷法轮功学员,将合法修炼法轮功与合法的讲真相活动,诬告为“破坏法律实施”。侵害法轮功学员行使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意图隐蔽中共丧尽天良,灭绝人伦,残酷迫害法轮功,对善良的修炼民众实施群体灭绝的事实真相,对公民基本人权进行违法打压,邪恶的党文化思维逻辑在法庭上荒谬的演绎,让人觉得这个检察官的理智有问题;检察官代表国家对修炼真、善、忍的善良民众进行非法起诉,显然这个国家也有问题。当天下午两点不到,三辆特警车从看守所开出,庭审结束。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下午,四川泸州市合江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代群英、刘开胜、简红梅、李世芳下达非法判决:代群英被非法判刑三年零八个月、罚金七千元;刘开胜三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简红梅三年四个月、罚金五千元;李世芳两年十个月、罚金三千元。
法轮功学员代群英、刘开胜、简红梅、李世芳上诉至泸州市中级法院。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泸州市中级法院下达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审判长雷刚,审判员李瑞亮、刘静,书记员藤琴。